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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歲女警懷孕37周時,疑因妊娠毒血症需即時在伊利沙伯醫院催生,但同日成功誕下女嬰後子宮大量出血,3日後死亡。死因研訊早前審結,死因裁判官何俊堯今午裁定,死者的死亡結論為死於不幸。

死者家屬在庭外見傳媒。
死者家屬在庭外見傳媒。

何官裁決時指,解剖報告顯示死者死於瀰漫性血管內凝血障礙(DIC),背後原因則是子宮收縮乏力,所致的產後出血;其他重要但非直接的死因則包括:胎盤殘留物和妊娠毒血症(PPH)。對此三位專家證人持不同意見,其中家屬延聘的婦產科教授勞子僖主張,胎盤殘留物、子宮收縮乏力為致命原因,其他促成的因素PE,DIC則是由上述事情所引起。

何官認為,勞在報告中花了大量篇幅講述死者貧血、PE、產後出血、胎盤殘留物的機制及風險等,給人印象是事情的確如他所述,然而他似乎避重就輕,只提及對自己有利的數據,漠視對他不利的部分,形容勞「見樹不見林」。再者,勞在庭上作供時,措辭主觀,例如稱「有腦嘅醫護會攞多兩包血」,也沒有解答另一專家、婦產科教授梁德楊的疑問;面對裁判官提問時,又以「好技術性」、「我都唔知點樣解釋令你明白」等回答。因此何官對勞意見的可靠性有保留,不會依賴。

相反,另外兩位專家梁德楊、譚永雄則認為,羊水栓塞(AFE)與死者情況較為吻合,雖然法醫未能在死者肺動脈中找到胎盤細胞,但何官同意梁所稱解剖僅可反映結果,無法顯示AFE導致的功能性問題,加上死者生前經歷多次輸血,離世後找不到相關表徵也不足爲奇。何官亦接納梁分析指,當時死者患AFE繼而引發DIC,院方在情況未有改善下,便進行切除子宮手術才是致死原因。

至於決定為死者切除子宮的醫生李栩翎,堅稱她當時已考慮過死者或患AFE,何官指出其詳細的醫療報告卻偏偏遺留紀錄此點。而且,被問到為何有此考慮依然同意會致出血的切除子宮手術,她未能正面回應。何官認為,死者產後的驗血報告顯示她的凝血障礙或會惡化,不應該貿然切除子宮,故此不能放心接納李曾想過AFE的可能性。

有關死者胎盤殘留物、子宮切除等問題,何官接納梁所稱,院方未有發現死者胎盤不完整、子宮留下殘留物是不能接受,雖然殘留物對子宮乏力及產後出血有所影響,不過這對死者其後心臟停頓沒有因果關係,因當時已經止血,故此並非致死原因。

綜合上述因素,何官裁定死者分娩後,因爲AFE繼而引發的DIC,醫護未有察覺及改善問題,而為她進行子宮切除手術,導致腹腔出血後死亡。何官認AFE並非足以致命,不符合「死於自然」的結論。因何官採納梁稱切除子宮手術才是致死原因,故裁定死者「死於不幸」。

何官向醫管局提出數項建議,包括:於所有產房增設定點照護測試(point-of-care)設備,以予醫護進行血栓彈力圖(thromboelastogram)分析,快速評估病人的凝血功能,及早作出應對措施;為婦產科制訂大量輸血方案(massive transfusion protocol),納入有關不同專科之間的合作指引;在所有產房設立獨立固定的手術室,以應付婦產科急症;加強產科急症的訓練,特別是針對臨床上批判性思考的訓練,以及加強醫護人員對AFE的認識,包括診斷和治療方法;制訂機制確保醫護人員嚴格遵從產科臨床方案 (obstetrics clinical protocol),尤其是有關作醫療紀錄的指引。

死者胞姊(中)在法庭外表示滿意裁決結果。
死者胞姊(中)在法庭外表示滿意裁決結果。

死者胞姊葉素利聞裁決後痛哭,她在庭外見記者時,表示滿意裁決結果,家屬亦感釋懷,但形容在過去6年十分艱難,終於可以證明胞妹因醫療介入而死亡。她強調,非要藉研訊追究,只是希望了解事件的原因,釐清責任問題,又謂病人與醫生不是對立,希望他們會接納建議避免重蹈覆轍。

死者葉素欣於2016年10月6日入住伊利沙伯醫院,催生後同晚誕下女嬰,但分娩後大量出血,院方先後為她進行塞止血球、切除子宮手術等止血程序,延至10月9日上午去世,終年26歲。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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