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巴士司機聲稱被同居女友的12歲女兒的內褲丟中,藉詞「掂到女人底褲唔吉利」,脫去其衣服對她舌吻及摸胸,並要求對方幫他口交至射精「轉運」。他前年被裁定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成,被判囚4年6個月,但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今頒布判詞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解釋指原審法官受辯方誤導後,雖把涉案日期錯誤引述,但並不會令定罪的裁決不穩妥。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錯誤地掌握女事主X供稱,曾主動要求上訴人不要到內地、單獨留下陪伴她的日期, 將原為2017 年錯誤引述為2019年,認為錯誤的時序污染了原審法官就X對上訴人的信任和依賴的評估,足以影響定罪的安全及穩妥,不公平地削弱了上訴人的抗辯。

上訴庭則認為原審法官已明顯充分考慮X的年紀及人生背景,X和上訴人情同父女,視他為家人,對他十分信任,X未意識到上訴人的行為算是什麼,故要求甚至希望上訴人不要回內地留港和她獨處,不能說成是她故意製造機會和上訴人獨處。

上訴庭稱原審法官考慮了X證供的細節、X作供時的神態和反應,鑒貌辨色,認為有些表情並非一個沒有太多人生閱歷的年輕證人可裝扮出來的,才裁定X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故上訴庭不認為有關時序錯誤會令定罪不安全或不穩妥。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