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光城者」7名成員涉去年多次擺街站派發宣傳單張及發表言論,鼓吹「武裝起義」為推翻政府的唯一出路,被控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7人早前悉數認罪,法官郭偉健今日(8日)於區域法院判其中5名未滿21歲的被告入教導所,為首宗涉及未成年者違《國安法》的判刑案件,亦是首次有違《國安法》者判處非即時監禁。其餘兩名被告則押後至11月25日再訊,料最早可在當日判刑,期間繼續還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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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依次為17歲中六男生阮嘉謙、21歲倉務員蔡永傑、16歲女生尹松蕙、17歲中四女生梁瀜允、26歲男售貨員陳右津、17歲中五男生蔣周政儒及19歲中六女生郭文希,7人同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阮、蔡二人另涉爆竊將軍澳一中學,並就該案分別承認管有無線電收發器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被告阮嘉謙、尹松蕙、梁瀜允、蔣周政儒及郭文希今日同被判入教導所。法官判刑時指,各被告持續實行一項非法協議,每次發布帖文、擺街站、甚至每張傳單,均可構成獨立罪行,雖然控方只是以一項串謀罪行提控,但其嚴重性不只局限於一個非法協議,而是多次煽動行為。組織鼓吹「流血革命」等,並在街站中重覆這些論點,試圖說服他人參與「無底線抗爭」。
法官認為,雖然沒有證據顯示真的有人被煽動,但組織言論或會成功煽動背景、想法相同或者心智不成熟的人,令主張「和理非」的人轉向支持武力,尤其是不少人對《國安法》存有偏見,一小撮人甚至只是一人受煽動,已可對社會治安構成風險,任何城市若要安定,不能容許武裝革命,或讓這些思想散播出去,故本案屬於《國安法》下「情節嚴重」。
此外,法官指出組織籲人「修文習武」、訓練體能,以留「有用之身」參與革命,則是本案「另一處可怕的地方」,其用意在於煽動理念相同的人立即行動,增強使用武力的能力,令將來的革命變得更為血腥案,而且煽惑可在短時間內發生,令平和的人變得對使用暴力沒有底線,本案被告郭文希另涉組織一宗「串謀恐怖活動罪」案件便是一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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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續指,組織並非沒有實行計畫,曾向修例事件中服刑完畢的「手足」提供生活支援,從而繼續參與抗爭,這對失意的手足有一定吸引力,而寫信予在囚人士則是要建立關係網絡,可見他們有長遠計畫。縱案發時社會已再不見《國安法》實施前的暴力衝突,惟「人心不可能一刻平和」,不少人仍不願意接受香港屬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以及中國對香港的主權,而從近日舉行的國際足球賽有人噓國歌可見一斑,反映社會上有一些人甚至一大群人,不接受回歸後的憲制秩序,社會氣氛最低限度仍是不穩定。
法官又言,本案煽動次數、規模不算大,但是持續進行,而眾被告明知《國安法》已經實施仍然成立組織,宣揚推翻國家政權,也令情節變的嚴重。法官強調《國安法》非嚴苛條例,只針對4類罪行,不相信任何被告犯案前不知其行為有違法的風險,而這些風險確實存在,可對社會構成傷害。
針對各被告的個別罪責,法官認為辯方力陳部分人中途退出組織,惟他們退出前已經干犯罪行,充其量只可說他們退出後,組織的活動與其無關,故此《國安法》33條所列明,被告中途自動放棄犯罪可獲減刑,不適用於本案上。
不過法官認為,各被告均生於小康之家,即使部分人是出自單親家庭,他們也受家人關愛,甚至學校成績優異,他們長時間接受教育,並非沒有思想,當時卻相信中央及香港是極權政府,或可能是因受社會氣氛誤導而對政府有「嚴重錯誤的觀感」及產生「流血革命」的極端思想,法庭不能排除他們因不成熟、魯莽、受人誤導這些個人因素犯案,故此將5人的罪責下調至「情節較輕」。雖然報告顯示他們適合接受社服令,但基於公眾利益,法官指出判刑需具阻嚇性,最終判他們入教導所。
法官宣讀判刑理由後,特別提到其中一名被告於求情信中,承諾會多了解不同資訊以認清事物,亦引用國務院發布的《中國的民主》白皮書內容,稱讚這名被告能多角度思考,其他被告應該學習。法官續指,「光城者」帖文呼籲大眾勿被洗腦,而該被告的確做到這點,又強調並非要說教,而是希望他們喜歡或者憎恨一些事物前,都能確保這些觀感是基於客觀事實,及在查證多方面資訊後作出分析。
法官坦言不奢望能夠改變被告思想,但指「無論中國政府做得好唔好,係咪要流血革命?」盼眾人「諗清楚、自行決定條路點樣行」。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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