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連鎖食肆集團已婚男高層與女下屬發展親密關係,二人半年內每月均會到酒店交歡,該高層每次完事後都會支付對方5000元。惟他疏遠女方後遭要脅將床照公開,索價50萬元,女下屬否認一項勒索罪,經審訊後今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暫委法官葉啓亮指,被告對事主咄咄逼人,由起初要脅公開二人關係,到流出相片予傳媒,繼而到公司貼大字報,以不同方式漸次加強恫嚇的程度,並非如她自辯所述,為引起對方關注搏取復合,而是立心想得到金錢,令自己得益或使對方蒙受形象受損等損失。被告須即時還押至10月25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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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事主X作供時清晰直接、實話實説,無刻意淡化與被告的關係,並反駁辯方指X就如何「疏遠」被告有不同版本,只是想表達他在不同情況下都想遠離被告,因為被告死纏爛打。辯方亦質疑X曾答應養被告一生一世,和誇大自己在事業上的成就,令被告更戀慕他。法官留意到該番話的語境,當時他與被告互有打鬧,可能是出於氣氛和心情好,並不等同他們對關係有同等期望。另外,X一早表明分公司的股份由妻女擁有,亦無隱瞞工作範圍,故自稱「開國功臣」之說法不成立。

法官續指,X庭上所言雖與口供紙有出入但屬正常,因為這不是記憶力測試,可以是他事隔一段時間重新記起更多細節。法官認為X是可靠的證人,沒有可能設局令被告自投羅網。相反被告的供詞前言不對後語,更有污衊成分,例如稱被告在酒店房內「好暴力咁推我落床」、「捉到我實一實」、「咬到我條頸一撻撻」,惟呈堂照片顯示被告與X行房前衣服整齊,自己脫鞋上床。除此,被告事後仍覺得X是正人君子,與他有往來,反應不合常理,更透過短訊說「不愛你就不會把第一次都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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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被告自辯稱討錢只是想吸引X的注意和理睬,因而成功復合,並非真心勒索。法官直指被告態度惡劣、決斷,由始至終只談及金錢,從無提到感情問題,包括「依家50萬過到嚟就乜事都冇」、「你要玩我同你玩,到時你個名一臭晒」等。被告明顯一早知X有意分手,唯一意圖是索求金錢,卻強詞奪理、砌詞狡辯。法官並留意到被告每次勒索都是向X發送文字訊息,不是在電光火石間一時意氣、口順而不加思索,被告曾在一晚中三番四次傳送多個訊息。綜合上述因素,法官裁定被告的行為符合恫嚇和不當要求的定義,裁定其罪成。

X為公司高層,他在審訊時出庭作供,表示早在1982年開設旗下第一間餐廳,有12間分店,公司形象深入民心,未來計劃上市。被告於去年開張的分店工作,二人因而認識,關係進展快速,由最初電話聯繫到接女方下班,繼而每個月都會到酒店交歡一次,X每次完事均會給被告5000元。後來X感壓力大和感覺被告是「想要錢的人」遂疏遠她,被告便索求20萬,最後加碼至50萬,否則便會公開床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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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指,該段時間他精神壓力幾近崩潰,擔憂會「引爆」被告,「唔放過我,成世都綁住我、扯住我」,事實上被告亦曾透過電話「一輪咀」轟炸他。X其後在案件續審時嚎哭,透露其妻子因看到媒體報導「走咗」,「唔知喺邊度住,我想佢返屋企」,希望「搵返我最愛嘅老婆」,又言找不到她「崩潰咁滯⋯⋯我好擔心」。

被告黃莎莎(32歲)被控於2021年9月10日至10月6日之間在香港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他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X交出港幣50萬元。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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