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法院在10月8日就《香港國安法》下有關「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案件的判刑理由,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發言人就此發表言論,特區政府今日(13日)對此表示強烈不滿。特區政府發言人指由於涉事案件的法律程序尚未完成,對案件細節作出評論並不恰當。

就《香港國安法》而言,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香港國安法》涵蓋人權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並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時亦須遵守各項人權保障原則。其中,《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香港國安法》第五條明確訂明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採取執法行動時,必須堅持法治原則。香港終審法院已指出這兩條條文對於《香港國安法》的整體詮釋至為重要。

發言人表示,事實上,制定《香港國安法》是為了讓香港居民重新享有於2019年6月至2020年年初的『黑暴』期間不能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香港國安法》確實達到預定效果,並迅速和有效地恢復穩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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