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批出手令授權國安處檢取黎兩部iPhone內資料的決定。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後,上訴庭上月完成上訴聆訊,今午頒布書面判詞,駁回其上訴,裁定「指明證據」涵蓋新聞材料。
上訴庭指明新聞材料對新聞自由雖然重要,但新聞材料所獲的保護並非絕對,而且新聞材料並非免受搜查及檢取,如「指明證據」不包括新聞材料,便會不當地局限及削弱警方調查的效能,而裁判官同時亦會擔當司法把關,確保新聞材料的搜查及檢取符合公眾利益。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警方在2022年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授權搜查黎智英兩部iPhone內的數碼內容。黎智英申請司法覆核指《實施細則》中「指明證據」一詞不包括新聞材料,上訴庭認為「指明證據」一詞是指「屬於或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的任何物件」。
上訴庭表示新聞材料對新聞自由有巨大重要性,「指明證據」的詮釋意義重大,此詮釋並無減低本地法律對新聞自由提供的保護或違反合法性原則。而法庭處理涉及新聞材料的手令時,擔當司法把關者,以防手令可能非法及無理侵擾到基本權利,一方面保護新聞材料,一方面防止罪案和執法目的,以平衡對立的公眾利益。法庭需決定應否在發出手令時附加條件,或因應受手令影響人士的申請,將手令作廢或作出更改。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