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名男女包括一名教師及多名非同校學生,涉於前年2月在葵涌商場天橋貼海報,被控刑事毀壞及交替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全部人否認控罪,案件早前審結,裁判官施祖堯今日(20日)於西九龍法院指,唯一觀察到所有涉案人士的警長證供存在關鍵矛盾及不合理,包括與其他警員有分歧、情節合理性存疑等,法庭無法確認在場被捕人士的身分,因此裁定13人全脫罪。
施官裁決時指,當日警長李忠良與同袍在天橋上見到10多人貼海報,他們分成4組於天橋各處行動,李先後喝停眾人,再吩咐同袍看守。李是案中唯一觀察到在場被捕15人的證人,例如部分人手持膠桶、將海報貼在欄杆等,若法庭接納其觀察,便可達至有罪推論。
施官認為,李的證供有數項關鍵性矛盾,包括他稱在場15人均戴上手套,及至警員要求眾人集合排開時已經脫下手套,而負責看守涉案人士的警員分別指部分人無戴手套或者不記得。但以本案性質而言,涉案人士有否戴手套明顯是重要觀察,他們被制服後,不可能在警員不知情下脫下手套。而且案中沒有相片佐證此點,故此李聲稱全部人都有戴手套存疑。
此外,李供稱他跑到天橋各處逐一喝停貼海報的4組人,而每組人被喝停前均持續其行為。惟施官指出,其實該4組人位置非常接近,倘若他們見到警員蜂擁而至,在第一組人士被喝停後,理應會停下來了解發生何事甚或逃跑,難以想像他們仍會不受影響,懷疑李所述的情節是否合理,因此裁定他的證供存在關鍵矛盾,拒納其觀察。
至於負責看守在場人士的警員,施官分析指,他們的證供也存在分歧,例如一人稱第一組的4名人士分別在貼海報及手持膠桶,但另一警員又稱其中兩人只是聊天把風,餘下一名警員起初指看不到該4人在做什麼,盤問下又改稱見到被告鄒文燕在貼單張,法庭不知道該警員是按什麼基礎得知貼單張的人便是鄒。再者,依據警員行走路線,第一組人被李喝停後理應已經停止行為,不可能繼續貼海報讓後方的看守警員觀察到。
施官再指,其中一名看守警員雖曾查閱部分涉案人士的身分證,但不記得他們名字,而是後來從衝鋒隊同袍得知,此處涉及傳聞證供,加上控方沒有傳召衝鋒隊隊員作供,法庭不能確定究竟他是如何獲得名字。另李稱最後一組被喝停的5人有男有女,但負責看守他們的警員卻稱他們均是男子。
13人當中僅得首被告鄒文燕選擇作供,她辯稱在溫習期間因為肚餓外出買食物,施官質疑她在此情況下仍有心情停步觀察橋上貼海報的人,其行為也有可能招來警方拘捕,認為此說法屬自招嫌疑,惟不足以讓法庭排除其真確性。施官總結,單憑各被告當場被捕不足以證明他們參與夥同犯罪,即使他們當中有人曾作警員觀察到的犯罪行為,例如手持油漆掃、貼海報等,法庭仍無法辨別個別身分,裁定他們悉數最脫。
13名被告依次為鄒文燕(18歲,中六生)、葉嘉儀(18歲,中五生)、李霈濠(21歲,無業)、陳信豪(20歲,大學2年級生)、張家禧(21歲,廚師)、梁詠彥(21歲,大學2年級生)、朱麗茵(20歲,大學1年級生)、林慧淇(19歲,中六生)、鄭珈熹(19歲,大學2年級生)、黃文杰(21歲,大學3年級生)、李永熙(23歲,無業)、李重熙(31歲,老師)及鍾正浩(22歲,無業)。同案兩名16歲少女早前認罪,被判 180 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庭記者:凌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