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青年涉於前年8月在將軍澳廣場,縱火破壞美心旗下商店東海堂,損壞收銀機屏幕、櫥窗膠櫃等,被控縱火及刑事損壞兩罪。3人早前認罪,餘下2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暫委法官許肇強今(24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裁決指,涉案閉路電視片段清晰度不足,片中疑犯戴上口罩,身上沒有與眾不同特徵,警方事後搜屋時也未能搜出關鍵衣物,難以辨認兩名被告有份參與犯案,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辯方審訊時爭議偵緝警員19145,在拘捕案中第3被告、15歲少年後7個月,依據法證檢驗結果,認出手機片段及錄音中聲稱「都無穿無爛,窿都無個」、「係一個窿一笪黑色都無喎⋯我咩咗果張枱呢,佢無用啦依加」的人便是第3被告。許官對於警員的辨認有所保留,因他當時並非負責調查案件,只是協助拘捕及錄口供,理應不知道日後需要辨認被告聲音,當時沒有特別理由會留意到。警員相隔長時間才檢視手機內容,毋須翻看錄口供片段,一下子就能夠辨認被告聲音,實在匪夷所思。再者,警員事隔2年突向法庭提及,曾在事後於區內見過被告,卻未有相關文字紀錄,不能排除警員是捏造證供以讓法庭信納他熟悉被告聲音,因此不能穩妥地依賴這方面的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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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官又言,警方在事後1個月從第3被告家中檢取的兩件上衣,與片中人所穿的外套不符,也未能搜到關鍵波鞋、有大圖案的短袖上衣及斜孭袋。至於閉路電視片段,許官認為畫質不清晰,片中人戴上口罩,但露出的雙眼沒有與眾不同的特徵,單憑與第3被告的髮型臉形相似,也無法辨認片中人就是他。
針對另一被告劉竣曦,許官同樣地指出警方沒有檢獲閉路電視片中之人所穿的關鍵衣物,包括黑色鴨舌帽、有拉鍊的長袖外套和卡其色短袖上衣,控方未有傳召搜屋警員作供,無法證明其他檢獲的衣物屬於劉。而涉案曾經討論本案事件的Whatsapp群組,劉雖是成員,但他所發送的6條訊息與本案無關,加上群組有9名成員,而犯案者只得5人,故無法斷定劉有預謀或策劃參與縱火。再者,閉路電視片中人沒有樣貌或身體特徵,法庭不能確認他便是劉本人。基於上述分析,許官最終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案發時15歲的少年和17歲劉竣曦,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以火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約1米x1米的地板及一張檯,以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兩部收銀機的屏幕、一部八達通閱卡器、一部電子條碼掃瞄器、一道木門及一個櫥窗膠櫃,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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