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七一市民發起遊行反對《國安法》,其後警方於北角某大廈梯間截停3名未成年示威者,並在他們的身上搜出卡式石油氣連火槍、伸縮棍及錘子,3人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3罪。早前其中一名16歲男生承認控罪,另二人否認控罪,裁判官王證瑜今日(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全部罪名成立,並押後案件至11月17日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所有被告須還押懲教看管。

裁判官裁決時指,辯方自辯時聲稱他們並非參與示威,只是去現場觀望和感受氣氛,且案發時不知道背囊內有火槍,得知後表示驚訝和受騙,惟裁判官批評,他們卻走到大廈後樓梯位置,更逗留40分鐘之久,及其背囊內亦保管有關的學生證、示威常用物品包括防毒面罩、護目鏡和手套等,因此法庭據合理推斷認為二人是有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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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指,首被告關海翹本性善良,在案發後的醫療報告上顯示有創傷後遺症及抑鬱症狀,擔心定罪後無法陪伴其母親。辯方續指,次被告則對學校師長及同學亦有良好的態度,並經常表達對社會弱小生命的關懷,如老人家及小動物等。惟裁判官表示,控罪及本案案情嚴重,禁閉式刑罰是無可避免,因此就把案件押後判刑,以待索取一系列報告。

被告依次為關海翹(現18歲)及兩名男生(現均為16歲)。關與次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北角僑興大廈2樓樓梯間保管一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損壞他人財產;第三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支伸縮棍,及保管一個錘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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