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恒生大學會計學系、香港獨立非執行董事協會,以及聯同普勤管治服務早前就上市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職能進行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不贊成有關已經擔任六家或以上上市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人士的任命,及超過九年工作年期上限的法規要求。
香港獨立非執行董事協會建議,監管機構應重新審視上述上市規則。
香港獨立非執行董事協會常務理事及企業管治委員會副主席許之豐在會上表示,任職多間公司及九年或以上的獨董更具資源及經驗的優勢及信心,可以繼續為上市公司作出貢獻,提升上市公司的企業管治水平,相信任職六間公司及九年不足以作為釐定獨董服務一家上市公司的數目上限與年期上限,同樣九年亦不是影響該獨董獨立性的指標。他續指,上市公司應否任命已經擔任六家或以上的上市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人士,或繼續任命已經在任超過九年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應該交予該上市公司的提名委員會, 以上市公司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作出決定。
此外,調查結果還顯示,獨董與一些上市公司公司之間,仍存在溝通及工作資源分配不足、獨董承擔的風險、付出的時間、精力與薪酬回報不符的問題。
普勤管治服務董事田耕熹表示,過去十年,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對獨董的職能表示理解及贊同,但獨董及上市公司之間仍存在沟通不足等問題,就問題獨董協會,提出獨董與上市公司應加強溝通;修訂上市條例,增加某些規模較大或特定行業(例如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的獨董在董事會席位,以減輕該等上市公司獨董繁重的工作量;以及《上市規則》亦應該繼續允許上市公司以股本權益為基礎,作為獨董的薪酬的建議。(k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