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子2019年9月涉在私家車討論,串謀損壞輕鐵閘機、售票機和閉路電視,早前被裁定串謀刑事損壞罪罪成,各被判監禁18個月。3人提出定罪上訴,其中一人另提出刑期上訴。上訴庭今頒布判詞指,原審法官裁定涉案行車記錄儀記憶卡沒有被干擾、裁定車上的對話者是3人、裁定3人達成破壞輕鐵站的協議,全部都有堅實的證據和邏輯基礎支持。上訴庭亦指3人審訊後被判入獄18個月絕不為過,甚至可能偏輕,3人處以同等的刑期也無可批評,故駁回所有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法官姚勳智裁定3人下車後的對話,顯然可確認他們已達成協議及具清晰的意圖,來對屯門碼頭輕鐵站的設施進行破壞,更包括更換衣服的地方及逃走路線,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3人共同犯罪。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錯誤排除行車記錄儀記憶卡被干擾的可能性,錯誤裁定記憶卡為可呈堂的證物,錯誤裁定3人就是參與車上對話的人,亦錯誤裁定車上的對話足以構成串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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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分析指,3人的背囊都裝載着激進示威者常用的衣物,警方因要處理拘捕3人後的各種程序而無暇搜車,絕不為奇,而且上訴庭認為上訴方指警方有誘因、時間、空間,以及所需的技術和設備竄改記憶卡,毫無疑問只是臆測,沒有任何根據可言。上訴庭審閱過有關的謄本後,認為原審法官裁定人就是參與車上對話的人完全合理,而3人當時不斷反覆斟酌,是否在當晚進行、立即或在更夜深的時份進行、何時和在什麼地方改變裝束、如何和是否有足夠時間造成最大破壞,以及是否能利用什麽路線成功逃離現場等有關執行的細節問題,明顯顯示3人已達成了一個相關的協議,並打算按實際情況的許可與否在案發當晚把協議付諸實行。
對於第二被告張溱煒的刑期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表示本案案發於公共秩序的嚴重失序期間,任何相關的暴力或破壞行為,不但對身在現場的人群有挑動作用,而且還極可能引致其他人的爭相仿效,令情況不斷惡化。如果以地鐵輕鐵等集體運輸系統,尤其是車站、轉乘站,甚至幾種不同交通工具匯集的樞紐站作目標,破壞行為的惡劣程度更會倍增。上訴庭認為3人犯罪協議明顯早已達成,案發當晚則隨時進入執行階段,把目標鎖定在屯門碼頭,故判囚18個月絕不為過,甚至可能偏輕;本案的串謀需要3人充當不同角色,互相配合,所以把他們處以同等的刑期也無可批評。
3名上訴人依次為26歲眼鏡銷售員李鈞浩、27歲報稱無業的張溱煒、26歲市場策劃人員的李懷恩。他們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一同串謀損壞輕鐵閘機、售票機和閉路電視,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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