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彭波受賄一案,被告彭波涉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對彭波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彭波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被告彭波,利用擔任中央外宣辦網絡新聞宣傳局副局長、網絡新聞協調局局長、網絡新聞應急事務局局長、國家網信辦專職副主任、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促成訴訟和解、拓展網絡業務、網絡信息管理、違規辦理土地轉讓手續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464萬多元。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彭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彭波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於其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其他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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