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整個變性手術的跨性別人士被拒絕身分證性別更改為男性,司法覆核敗訴後上訴亦被駁回。兩名跨性別人士今日(4日)於終審法院上訴指每當解釋「女性」性別時均極度喪失尊嚴,而且醫學上沒需要接受餘下手術,故認為入境處政策侵犯個人私生活。法官林文瀚提問「本港身分證性別可否採納更空泛做法?會否在實際上造成不便?」上訴方回應指當政策能於海外國家廣泛實行之際,香港更無理由無法仿效。

上訴人為現年30歲的Q及31歲的Tse Henry Edward(謝浩霖)。二人的出生性別為女性,二人成長時有性別認同障礙,多年來二人雖已接受荷爾蒙治療或胸部移除手術,但認為不必要而未有完成移除子宮卵巢和製造人工陰莖的變性手術。二人的英國護照上性別為男性,早年向香港入境處申請更改身分證性別為男性,但遭拒絕。

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及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上訴方,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及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代表答辯方。彭力克陳詞指入境處政策令跨性別人士每當展示身分證時需要與人爭辯,向警員、銀行職員等解釋自己性別甚至要談及最私密的生活,感到困擾、羞辱、極度喪失尊嚴。彭力克又指處方政策過份簡化變性手術過程,忽略了侵入性手術風險,引述指過去跨性別人士接受完整變性手術首要目的旨在更改身分證性別,而非醫學需要,實際上從醫學角度而言,跨性別人士根本沒有需要完成整個變性手術。彭力克續指處方未能為政策提供合理理據,引述歐洲人權法院案例指可以採納其他標準替代,例如自我申報或無手術標準,獲歐洲多國採用,處方毋須如此極端強制要求完成整個變性手術。

法官林文瀚提問「本港身分證性別可否採納更自由空泛取向?然而本地性別認同尚未普及,例如男女通用洗手間等,仍採用男女分廁,自由空泛取向會否在實際上造成不便?」彭力克回應指當政策能於海外國家廣泛實行之際,香港更無理由無法仿效,又指如立法機關在此作為有所不足時,法庭有權衡量《人權法》適用範圍應否擴展。法官張舉能又問「假定上訴成功,然而卻不由法庭斷定政策界線的話,那如何有利上訴人呢?」彭力克回應指上訴方旨在挑戰處方強制完成變性手術的無理政策,向跨性別人士施加沉重壓力,不合比例。

本案主要議題:
1. 在評估該政策侵擾上訴人在《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下的權利的相稱性時,法庭是否應該採用較寬鬆的審查標準,即該政策是否「明顯地沒有合理根據」,從而在更改香港身分證上標示的性別這問題上,給予處長較廣泛的酌情判定領域?還是應該採用較嚴格的「不超越為達致合法目的所需」標準?
2. 該政策對上訴人在《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下的權利的侵擾是否相稱?
3. 該政策在其社會利益和對上訴人在《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下的權利的侵擾之間,是否已經取得合理平衡?

Monica Carss-Frisk則陳詞指爭議牽涉他人權益及公眾利益,具廣泛影響,故適用更嚴格的標準。Monica Carss-Frisk續指醫學界目前尚未有廣泛共識來判斷跨性別人士性別,尤其是醫療需要因人而異,故處方難以建立公平一致清晰的標準來判別性別。Monica Carss-Frisk解釋倘若由跨性別人士出示醫學證明來確認性別的話,執行政策會出現任意和不一的情況,因為判別醫學證明時,個別療程未必適用於所有人,未能訂出公平清晰明確標準。再者Monica Carss-Frisk指跨性別人士性別在日常生活各方面都會帶來影響,一旦有所不一時,無論執法、社區服務、醫療以至如廁都會明顯受影響,故處方有理由更嚴格及清晰明確的標準來讓跨性別人士更改性別。

終審庭押後裁決。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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