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星期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釋法。釋法內容與香港不少的評論和期望有落差,實質原因是香港不少人對人大釋法的功能,以至《憲法》、《基本法》所建構的特區憲制秩序和《香港國安法》所確立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理解不足,值得所有相關者細細咀嚼和認真研究。
一如李家超在公布當晚說,人大常委會今次釋法,沒有為《香港國安法》增加任何新的內容,也沒有增加特首的權力。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說明時,明確指出人大常委會釋法權力來源自《憲法》和《香港國安法》的特定條文,而釋法行為受《立法法》規限於兩種情形,一是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是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這是把人大常委會的至高權力「關在籠子裏」,不得任性。因此釋法不是修法,更不是延伸立法,也不會脫離有關法律條款就某一特定問題是否符合立法原意和目的作出回應。這次釋法只就特首提出的問題提供可行的方式和路徑,即由香港國安委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和履行其應有職責,自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並由特首發出證明書。
這次釋法,中央親自示範了如何嚴格依法治國,以及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方針,也讓大家進一步了解特區的憲制秩序和政治體制。特首是「一國兩制」的關鍵人物,既向中央負責也向特區負責,在香港政治體制中具有超然地位,有權及有責去體現香港政治體制行政主導的特色;《香港國安法》所建立的香港國安委,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宜上,凌駕於特區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和任何組織均應尊重並執行。這與英方由制定基本法開始所鼓吹的所謂「三權分立」制度大相逕庭,大家今次應有更深刻理解。
人大釋法雖然一錘定音,但事件還待特區自行解決。這是一份活生生的國情通識教材,就看我們學習和掌握了多少。
陳卓禧
作者為香港專業進修學校及港專學院校長,從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逾二十年。
文章刊於《星島日報》2023年1月5日教育版專欄「校長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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