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歲地盤管工4年前涉不滿已共同決定離婚的妻子與男子見面及聯絡,在同一日內強姦妻子4次,並在妻子不同意下進行肛交,他否認4項強姦罪及一項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罪,案件今於高等法院在7男2女陪審團席前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與妻子因財政問題而關係變差,以訊息同意離婚後沒有聯絡,而被告上門發現妻子與男性朋友外出慶祝中秋節後大怒,先後5度強行與妻子性交,惟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係有X佢,但我無強姦佢」,堅稱二人是自願性交。
被告C.S.C.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葵涌4度強姦39歲女子X,以及與X作出肛交,而X並不同意。控方開案陳詞透露,被告離婚並與前妻育有2名女兒,他們家住將軍澳,而任職售貨員的X家住葵涌某公屋單位,二人透過網上交友平台認識並發展為戀人,二人於2015年1月註冊結婚,被告有時住在將軍澳,有時住在葵涌,二人自2019年因被告欠債並有財政困難,而關係變差及諸多爭吵,被告一怒之下曾扔低葵涌家鎖匙離家,二人透過WECHAT同意離婚,其後雙方沒有接觸或見面。
X在2019年中秋節與男性朋友外出約會,X回家開門時被告在其身後出現,大力推X入屋,X感到害怕並哭泣大叫「唔好!」,被告手拿絲襪及高跟鞋要求X穿上,除去X衣服,扯爛X底褲,再拿充電線把X雙手綁在窗框,責罵X中秋節與男性朋友外出約會,掌摑X及打X,並把陽具插入X陰道。X向被告稱:「唔好!唔好搞出事!你戴套!」,被告無視並一直以粗口責罵X,最後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在X體內射精。
凌晨時分被告完事後離開房間,拿X手機查看其對話紀錄,便假冒X與K先生聊天,被告見K先生回覆後發怒,飲紅酒後再強行脫去X衣服,大力掐X乳房及打X腹部,第二次強行與X性交,X怕遭被告打而就範為被告口交,被告第三次強行與X性交並在X體內射精。被告再次假冒X與K先生私訊,並提議與K先生到酒店開房,被告見K先生答應後再度憤慨,一再要求X穿上絲襪及高跟鞋,兩度把護膚品瓶器插入X陰道,大力打X臀部,強行與X肛交。被告意猶未盡再叫X為他口交,X無奈照做後被告性興奮,第5度強行與X性交。
被告與X性交5次後被告疲倦熟睡,X便致電男性鄰居求助以及代為報警,警方到場後叫醒被告,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係有X佢,但我無強姦佢」,X被送往醫院檢查時發現其胸部、大腿、臉部紅腫擦傷。被告在錄影會面承認曾與X性交,但稱他是在X同意下性交。
X今午透過視像方式作供,她憶述案發當晚她回家開門時,被告從防火門衝出闖入X家,用手掌摑X一巴,然後脫去X衣服並發生性行為。第一次性交完事後,X說:「你可唔可以放過我啦?」,被告即答:「唔得!我哋一日未簽紙離婚!你一日仲係我老婆!我想幾時上嚟就上嚟!幾時有性需要我就會嚟搵你!」X又說:「你放過我啦,你走啦好冇?你想點啊?你係咪想同我復合啊?」「真係鍾意一個人唔係咁㗎」。X指她當時不想報警,想與被告好來好去。
X提到二人因財務問題終日吵架,被告提出離婚後她表示同意,被告手機封鎖了她,但她仍然每天傳訊息予被告,直至一日發現被告解封了她。而2019年8月23日凌晨時分,被告回家執拾東西時亦掌摑了她,及後二人發生性行為。X指她當時並不情願,但念在一場夫妻,便沒有報警處理,X明言不想再有下一次,被告答應。
而案發當日被告強行與她性交時,她曾說:「唔好」,亦曾吩咐被告不要在她體內射精,但被告執意孤行,完事後佔用X的手機,查看X的WhatsApp 、WeChat及Facebook等,被告以X的名義向K先生傳訊息,X當時不知道他們的聊天內容,及後才知道被告約K先生到荃灣西如心酒店開房,然後K先生真的去了如心酒店房間等X。
X憶述案發期間二人吸煙閒談,X拿紅酒斟酒給被告飲,一心希望被告盡快醉酒後,X便可逃走,但被告沒有醉酒的跡象,被告亦責罵X上網識男仔。被告稱:「我知你依一刻諗啲咩嘅,你喺度諗點樣走呀嘛」,X怕遭被告打得更狠,故一直順他意與他發生性行為,而二人性交時X被摑耳光、「好大力揸胸兩三下」、「質咗一搥落個肚度」,X表示當時「好痛」及「好驚」。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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