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律政司以刑事起訴違反租約及合約,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要求法庭禁止律政司以刑事起訴方式,控告公眾涉及違反租約及合約所涉及的金錢糾紛,只應以民事訴訟形式解決。高浩文法官今日(11日)指違反租約及合約事宜一直可以民事訴訟方式有效處理,而且郭卓堅在申請書沒有列明他想挑戰什麼實際決定,又沒有適當指明任何具體及合理的覆核理由,駁回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郭卓堅則在庭外表示他無錢聘請律師,故決定不會上訴。

申請人為郭卓堅,建議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高浩文法官在判詞中提到,似乎郭卓堅希望挑戰《基本法》第6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但根據案例及現時香港法律,律政司的檢控決定不能以行政法理據,只能指條例違憲爲理由去提出司法覆核。法官重申《基本法》第63條賦予律政司刑事起訴權力,只有證明律政司超越了其權力的憲法限制,但郭卓堅沒有詳盡列舉律政司越權的例子,只稱律政司根據政治指示或出於惡意行事,而郭卓堅也沒有提出任何指證律政司違憲的覆核理由。

高浩文法官指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理據,亦沒有合理勝訴機會,故駁回郭卓堅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律政司要求按彌償基準申請訟費,指出是次申請缺乏實際細節,不關乎公衆利益,屬瑣屑無聊。法官同意是次申請有欠妥之處,但認為本案不應由郭卓堅承擔訟費,故行使其廣泛酌情權,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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