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人士的「如廁權」在外國引起激烈辯論, 一名未完成整套性別重置手術、由女變男的跨性別人士,去年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對跨性別團體造成的不公平對待,他指相關條文構成對跨性別人士的歧視,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的平等權和保護私生活的權利,要求頒令擴闊有關規例中對「男性」及「女性」的定義,為跨性別人士爭取平等使用公厠的權利 。案件今日(12日)於高等法院開庭處理,申請方提到外國案例指,美國某高中禁止一名由女變男的跨性別人士在學校內使用男廁,美國上訴法院前年裁定有關做法違憲,構成對兒童的特殊歧視。
申請人K先生,答辯人為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及律政司司長。本案主要爭議《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 7 條及第 10 條,第7條規定任何男性不得進入女性使用的公廁,只有年齡在5歲以下並由一名女性親屬或護士陪同的男童可以進入女廁,反之亦然;第 10 條指違反第7條的人士,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 。
申請方大律師白天賜(Tim Parker)指,在香港現行政策下,只有完成整套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人士,可以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而《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對性別的定義狹窄,很多跨性別人士並不能進入自己性別認同的公厠,更有可能需要就此負上刑責,情況帶有歧視性又不合理。 申請人K不容許進入男性公廁,被迫使用女廁或無障礙廁所,被標籤為不適宜進入自己性別認同的公廁,令人感到哀傷、不安、不舒適,並對K造成巨大的實際傷害。
白天賜續指,現時的性別指定洗手間制度,對跨性別人士造成相當大的影響,也妨礙他們實踐自身性別認同。而《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不限制其他公眾地方的洗手間,只會限制食環署轄下的公廁,情況嚴重侵犯到K的人權。白天賜認為跨性別人士學生進入自己性別認同的洗手間時,並不會對其他洗手間使用者造成影響,亦不會偷窺洗手間使用者的身體。醫生報告顯示跨性別男性進入男廁能夠有效舒緩他們的性別不安,跨性別女性有可能在使用洗手間時遭受欺凌,甚至暴力對待,或會進一步危害他們的精神健康。
代表政府的鄭欣琪大律師指,根據身份證上的性別而進入該性別的指定公廁,多年來行之有效,符合社會規範,當一個人進入公廁而被警方要求出示身份證時,警員有權依賴該身分證上的性別,而確保該人士是否進入與其性別相符的洗手間。鄭認為法例需要符合社會規範與文化,也需要符合公眾期望。
申請人K雖指他想使用男廁,但因為他身份證性別是女性,如他害怕入男廁會遭受檢控,便應跟從其身份證性別,合法地進入女廁。而早前跨性別人士Q因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被拒絕身分證性別更改為「男性」的司法覆核敗訴,雖然該案已上訴至終審法院並暫未裁決,但鄭認為身分證性別需符合該人的性器官,當跨性別人士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才可更改身分證性別,跨性別人士的權利亦應該與社會大眾利達致平衡。案件明續。
香港跨性別青少年團體「跨青時刻Quarks」今早(12日)到庭旁聽支持,中間為跨青時刻副主席Zephyrus Tsang,圖右為跨青時刻主席Liam Mak,他們在庭外叫喊口號:「你去廁所係人權,我去廁所要平權」。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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