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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爆發連日衝突,警方封鎖理大及附近一帶,有網民發起營救理大內示威者。8人涉協助逗留理大的人士逃離,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等罪,其中3人認罪;其餘5人不認罪,當中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在審訊中途被加控一項暴動罪。經審訊後,暫委法官鄭念慈今(14日)在區域法院裁定鄭錦滿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作為罪名不成立,但暴動罪名成立,其餘4人則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作為罪成。案件押後至2月11日求情及判刑。

被告相片:

鄭錦滿。資料圖片
鄭錦滿。資料圖片
林泳汶。資料圖片
林泳汶。資料圖片
黃逸滔。資料圖片
黃逸滔。資料圖片
馮思睿。資料圖片
馮思睿。資料圖片
葉嘉祺。資料圖片
葉嘉祺。資料圖片
何志豪。資料圖片
何志豪。資料圖片
陳啟賢。資料圖片
陳啟賢。資料圖片

8名被告依次為27歲司機葉嘉祺、28歲裝修工人何志豪、33歲立法會議員助理鄭錦滿、33歲民政事務總署行政主任陳啟賢、26歲無業黃逸滔、31歲舞台燈光工人馮思睿、32歲廣告導演林泳汶及24歲售貨員梁祖光。葉、黃及梁早前認罪,獲准保釋至今天求情。

8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即明知前述的其他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而意圖協助他們逃避逮捕的作為。梁另被控同日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則獲留在法庭存檔。鄭錦滿則在審訊中途被加控一項暴動罪,指他於同年11月17日在理大連同他人參與暴動。

暫委法官鄭念慈今裁決時,提到案發當日清晨5時半,警方到在愛民邨巡邏及拘捕案中首兩名被告;警方及後到暢通道一帶,發現有人在一個渠口附近有所動作,第4被告陳啟賢曾將6呎竹枝搬到附近,並將繩綁在石柱及渠口,再與他人拉繩,協助第3被告鄭錦滿和另一名戴豬咀的人從渠口爬出。鄭錦滿當時身穿黑衣、戴防毒面罩及頭燈,他身上沒有身分證,亦沒有帶銀包或現金。

鄭官指,雖然無直接證據指鄭錦滿由何處進入渠道,但當時仍有示威者受困理大,而理大內的渠道接連公用渠道,並可通往涉案渠口。鄭官認為,依鄭錦滿當時裝扮,可以推論出他原本是困於理大內,因走投無路而不顧危險爬入渠道,他亦肯定是參與理大暴動的一份子,而不可能因為其他無辜理由而爬入渠道。但由於無證據指鄭錦滿事前知悉有人在渠口協助,他並不一定知道逃走計畫,故只裁定他暴動罪名成立,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則不成立。

第2被告何志豪當日在愛民邨被捕,在警署中,他警誡下承認帶被困理大的人上車離開。辯方爭議招認的自願性,何亦供稱當日被警員打面部,警員以「遊蕩罪」拘捕他及表示該罪輕微,錄完口供便可以離開。惟鄭官認為,警方沒有直接證供支持被告協助罪犯,用遊蕩罪拘捕被告並無不妥之處,而警員亦有告知他,拘捕原因是意圖協助理大內參與暴動人士逃走,逃避警方拘捕。鄭官指何不是文盲,不相信他在書面會面紀錄簽名時,並不知道當中內容,又指出何有行使緘默權及拒絕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終接納何的招認呈堂,並裁定他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第4被告陳啟賢當日搬竹枝到渠口及把繩捆在石柱上,及後協助鄭錦滿爬出地面。鄭官今指,雖無直接證據指陳啟賢知道爬出該渠口的人是從理大逃出,但當時理大被圍封的報道鋪天蓋地,除非對時事不聞不問,否則必定知道理大發生暴動,除了被困理大及走投無路的示威者或工程人員,根本沒有人進入危機四伏的渠道。即使辯方稱陳啟賢可能只是偶然路過和熱心助人,鄭官認為他首先要做的事,理應是致電警方或渠務署,故唯一合理推論就是他知道有被困在理大的人會由該渠口爬出來,並與他人協助被困者爬出渠口,以逃避警方拘捕,故裁定罪成。

就餘下兩名被告馮思睿及林泳汶,鄭官指兩人當日駕駛一輛私家車,在紅磡一帶兜圈子,而根據行車紀錄儀,兩人在車上談話時提到「水路」及「坑渠」,包括「即係得返水路」 及「揚咗啦啲坑渠」 等,而車輛更一度停在涉案渠口前約20米,2人當再時提及「救緊人」和「如果要接佢地嘅話」。鄭官認為,兩人在場意圖必然是打算對爬出渠口、成功逃出理大的人提供接載車輛,意圖妨礙警方逮捕,故裁定罪成。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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