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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一方今再提出2條法律問題和1條事實問題。何健勇攝
蔡玉玲一方今再提出2條法律問題和1條事實問題。何健勇攝

港台《鏗鏘集》時任女編導蔡玉玲於2020年製作節目報道元朗「721」事件,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受審後被裁定2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罰款6000元。蔡玉玲早前不服定罪上訴遭原訟庭駁回,向高等法院就2條法律問題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獲批其中一條。蔡玉玲今早(17日)於終審法院申請2條法律問題和1條事實問題同樣獲批上訴許可,獲排期至5月3日審訊。

蔡玉玲一方今提出的第二條法律問題,「如運輸署署長可以申請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為由,拒絕批出提供有關證明書,『交通及運輸事宜』該如何定義?蔡玉玲就道路上使用車輛而進行的新聞調查是否屬於交通及運輸事宜』?」以及1條事實問題「申請人是否必然知道其行為屬3個選項之內?」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去年11月認為蔡玉玲一方所提出的問題:「運輸署署長可否以申請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為由,拒絕批出提供有關證明書?」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特別是對新聞界或以不同目的去查冊的人士有重要影響,故具合理爭辯之處,適宜交由終審法院再作定奪,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書。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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