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之副主席鄒幸彤,前年被指撰文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因而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她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15個月,但去年尾她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律政司不服上訴裁決,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今早(19日)開庭處理。張慧玲法官指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批准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將在稍後時間頒布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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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就終極上訴提出了兩條法律問題,(一)對於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告可否在抗辯時爭議警方所發出《禁止公眾集會通知》的合法性,而該禁止令亦由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並確認禁止令;(二)如被告可爭議集會禁止令的合法性作抗辯,法院應採取甚麼正確方法去考慮有關爭議?

法官張慧玲去年12月頒布書面判詞,指鄒幸彤個人Facebook專頁和Twitter帳戶發表題為《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的帖文,以及於《明報》發表題為《燭光承載良知重量 港人執著說出真相》的文章,雖然是以說服、提議、鼓勵、施壓等方式,煽惑公眾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但張官考慮證供後認為警方沒有認真主動考慮向衛生署索取的專家報告,亦沒有提出一系列明顯可作考慮的措施或條件,如上訴方所指限制入場時段、人數、分散地點、入場人士須使用安心出行程式及戴口罩、不可進食等,以達到控制病毒傳播的實際風險。

張官認為警方沒有履行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及便利集會的主動責任,不符合《公安條例》第9(4)條的要求,裁定集會禁止令合法性未被確定,即使鄒幸彤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故張官裁定鄒幸彤罪名不成立,定罪上訴得直,一併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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