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歲女商人於2021年涉嫌在元朗寓所內,故意襲擊其當時年僅6歲的養女,包括伸手「篤」其私處及導致其大腿出現瘀傷等。她被控一項故意襲擊導致兒童受傷害罪,經審訊後,今日(27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暫委裁判官陳曉明指女童作供時,在特別事項上說法前後不一,十分混亂。女童供稱被「篤」私處的情況時,未能清晰指出什麼位置被「篤」和為何而覺得痛,因此陳官認為女童作供有所隱瞞,並拒絕其證供。
裁判官裁決時指,根據兩份醫療報告,女童X大腿共有5處傷痕或瘀傷,並患有尿道炎。雖然女童X作供時多次指出被「篤」的位置,但說法前後不一及十分混亂,不能清晰指出被「篤」的位置,控方亦沒有對此作出澄清。陳官指X在盤問時同意被告多於一次替其清潔下體,而患有尿道炎,此情況下,究竟什麼位置被篤,或因什麼而感到痛楚,並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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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另同意辯方指,X在盤問下出現前後矛盾及不合理的情況,女童X指被告襲擊她是因為其做出頑皮的事,但她一直未能說出自己做了什麼事,而令被告懲罰她。X只說出她損壞了一張櫈,但有關懲罰非任何體罰或襲擊,只是不准女童參與燒烤活動。認為X證供有所隱瞞,沒有將真相說出。陳官指,X對於被告有利的問題並無否認,其證供亦存在很多疑問,故拒絕接納X證供。
陳官續指被告自辯清晰直接,無迴避,而且其作供有證據支持及與辯方證人脗合。被告供稱在家中曾以棉花棒等消毒物品清潔X的私處及根據中醫師建議替X推拿,均未獲X否認,故陳官指上述說法不能排除有關可能,且接納被告證供。
被告WCW被控約於2021年3月12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錦綉花園大道某號屋,身為超過16歲而對女童X,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該女童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女童X受到不必要的苦楚及健康損害。
法庭記者:楊銘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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