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機電工程署註冊承辦商,涉嫌向一名機電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贈送一部智能電話,並為對方支付電訊服務費用。被告今日(3日)被加控兩項提供利益罪名,涉另外兩筆電訊服務費用。

被告何志權,44歲,利和電業工程有限公司(利和)及長盈電器工程有限公司(長盈)董事兼股東,早前被控兩項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8(1)條。

廉署獲律政司進一步法律意見後,於被告今日(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出席審前覆核時,加控他兩項相類罪名。被告否認全部四項控罪,裁判官林子勤將案件押後至2月27日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並准許被告保釋。

根據《電力條例》,在香港從事電力工程的人士及公司,須向機電署分別註冊為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及註冊電業承辦商。

利和及長盈於案發時同為註冊電業承辦商,被告則是註冊電業工程人員。被告約於2015年經機電署一些分判商介紹,認識該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謝聲德。

利和於2017年11初獲委聘為大嶼山一個度假營檢查及測試固定電力裝置。於2017年11月30日,被告以利和註冊電力工程人員身分簽署一份證明書,並將證明書呈交機電署加簽。

該四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2月15日期間,與機電署進行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謝聲德提供款項共約24,000元。該款項為謝聲德的電訊服務費及一部智能電話的費用,而電話其後贈予謝聲德。

謝聲德,57歲,早前涉及機電署其他小型工程合約分案被廉署起訴多項罪名,包括維持與公職薪俸不相稱生活水平、收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洗黑錢」。案件正待轉介高等法院進行答辯。

廉署提醒各界人士,與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進行事務往來時,切勿向官員或職員提供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及免除法律責任等,以免引起利益衝突,甚或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各界人士如有查詢,可與廉署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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