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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理大圍城期間,有人營救校內示威者,其中首宗「家長車」案件中,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從校內爬渠而出,受審時被加控並裁定暴動罪成;另有7人在理大附近駕車兜截接載出逃示威者被控,早前悉數承認或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法官鄭念慈今早在區域法院就暴動罪判處鄭錦滿監禁3年8個月,妨礙司法公正罪則判處其餘7人監禁7至13個月。

鄭官判刑前提到同一事件暴動罪中分別有同級法官以4年半及2年量刑,自己會用以參考,又引用「12港人」廖子文案妨礙司法公正罪18個月量刑比較,而本案情節較輕,但眾被告案發時伙同犯案,屬加刑因素。鄭官另提到本案2019年11月拘捕被告,2021年4月方轉介至區域法院,去年8月才訂定審期,引述控方解釋指檢取多名被告電話解鎖調查需時,惟鄭錦滿受審時方被加控更嚴重的暴動罪,事隔逾3年,會考慮是否屬延誤檢控。

被告相片:

鄭錦滿。資料圖片
鄭錦滿。資料圖片
林泳汶。資料圖片
林泳汶。資料圖片
黃逸滔。資料圖片
黃逸滔。資料圖片
馮思睿。資料圖片
馮思睿。資料圖片
葉嘉祺。資料圖片
葉嘉祺。資料圖片
何志豪。資料圖片
何志豪。資料圖片
陳啟賢。資料圖片
陳啟賢。資料圖片

鄭官判刑指香港為法治社會、和平安寧的社區,不容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人員,續指理大暴動規模不少人數極多,不少人使用殺傷力強大的汽油彈,遂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惟鄭官指控方延誤檢控,原可更早起訴鄭錦滿暴動罪,卻直至審訊中途完成控方案情才加控,酌情減刑9個月,鄭錦滿同意大部分案情再減刑1個月至3年8個月。

鄭官續指其他被告協助罪犯逃走,對象顯然是理大內暴動人士,一旦得逞對方便可以逍遙法外,然而無論助人爬出渠口或義載,犯案沒有複雜計畫或持續性,被告不認識其他人,沒有獲益,重犯機會低,各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惟眾人夥同犯案,加刑2個月。鄭官基於各被告沒有前科及同意大部分案情各減刑1至2個月,判處陳啟賢、馮思睿及林泳汶監禁12個月,何志豪監禁13個月,葉嘉祺、黃逸滔及梁祖光因認罪分別扣減至7、10及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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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29歲司機葉嘉祺、30歲裝修公司東主何志豪、34歲物流公司營運總監鄭錦滿、35歲民政事務總署行政主任陳啟賢、26歲咖啡店主任黃逸滔、31歲舞台燈光工人馮思睿、33歲廣告導演林泳汶及26歲售貨員梁祖光。

8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即明知前述的其他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而意圖協助他們逃避逮捕的作為。鄭錦滿則在審訊中途被加控一項暴動罪,指其於同年11月17日在理大連同他人參與暴動。葉、黃及梁早前認罪。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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