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發布《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及一系列配套監管指引,制定境外上市備案管理相關制度規則,自3月31日起實施。中證監表示,針對中國企業在境外上市主要有三方面變化,包括完善負面清單、科學劃定監管範圍、以及細化備案程序要求。當局指,會對滿足合規要求的可變利益實體(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予以備案,支持企業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發展壯大。
不對境外上市額外設門檻
中證監表示,在完善負面清單方面,會按照最小、必要原則,完善不得境外發行上市的情形,並將應由投資者自主判斷的事項交給市場,不對境外上市額外設置門檻和條件。就著科學劃定監管範圍,當局指,進一步明確間接境外上市的標準,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合理界定,在減少監管盲區的同時避免監管泛化。
加強備案流程與境外實踐銜接
至於細化備案程序要求,中證監指,充分考慮境外融資實踐,區分境外發行上市的不同類型,差異化設置備案要求,減輕企業備案負擔。當局稱,加強備案流程與境外實踐的銜接,完善境外分次發行等境外常見融資行為的備案程序,避免影響企業融資效率。
初步試行 適時升級至行政法規
當局指出,考慮到境外上市監管制度改革涉及面廣,具有一定的複雜性,在初期階段,經國務院批准,先以試行辦法發布實施,而下一步中證監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調研分析和跟踪評估,不斷將好經驗、好做法轉化為更加完善的製度安排,並適時推動將《管理試行辦法》上升為行政法規,構建系統完備的境外上市監管法規制度體系。
支持企業以兩市場兩資源壯大
中證監指出,對於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加強監管協同,當局將徵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對滿足合規要求的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予以備案,支持企業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發展壯大。
企業倘通過上市聆訊 有6個月過渡期
《管理試行辦法》指出,實施日起已在境外發行上市的企業,將視為存量企業,存量企業並不要求立即備案,而後續如涉及再融資等備案事項時,按要求備案即可。
就著已獲境外監管機構或證交所同意,如通過港交所聆訊或美國已獲註冊,但未完成間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企業,給予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完成境外發行上市仍視為存量企業。至於6個月內需重新向境外監管機構履行發行上市程序,又或6個月內未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應當按要求備案。
中港證監就新規簽合作備忘 打擊跨境違法
另一方面,就該《管理試行辦法》,中證監與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以進一步加強有關境內企業香港上市相關事宜的監管合作。備忘錄明確了在發行上市、跨境執法合作、中介機構監管、信息交換等領域,相關的監管合作安排和程序。
當局指,備忘錄的簽署,將便利中證監和證監會履行各自監管職責,共同打擊跨境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確保兩地市場平穩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