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47人涉嫌參與「35+」初選,爭取立法會過半否決財案被控,16人否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受審。區諾軒今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供稱新界西及九龍東候選人遞交初選提名表格時夾附了1份協調機制協議,當時方得悉新界西共識包含「會運用《基本法》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字眼,而非其他4區均採用的「積極運用」字眼。本案中參選新界西初選的被告早前悉數認罪,九龍東則僅施德來否認控罪。
區諾軒續作供交代自己在「35+」組織者WhatsApp 群組「PfD 35+計劃」內,群組成員包括戴耀廷、趙家賢、鍾錦麟及民主動力職員黎敬輝,憶述2020年6月9日初選記者會前,戴曾發出數個檔案,檔案名字為各選區名字,「我打開咗幾個,令我有個印象都係一啲協調機制嘅內容,裡面包括『積極運用《基本法》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字句」,惟補充指當時所知部份與事實不符。區解釋自己從未出席新界西協調會議,6月19日新界西候選人向民動提交提名表格時,當中「有夾附一份聲明」,即「35+立會過半計劃——民主派新西協調機制協議」,九龍東候選人同附上相關聲明,趙同日向群組匯報後自己方得悉及看到新界西協調會議共識中採取「會運用」字眼,而非其他4區均採用的「積極運用」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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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續引述區同日回應《墨落無悔 堅定抗爭——抗爭派立場聲明》的Facebook 帖文——《以正視聽——假如我有資格回應抗爭派立場聲明書發起人》,內文指「直接點說,就算所有人都聯署簽紙,只要有人到時反悔,除了譴責,根本無法阻止。屁股決定腦袋,最具阻嚇力從來在選民,若35+攬炒,否決預算案重要,應該著力宣傳,令社會更多人站在我們一邊,令更多直選、功能界別選民敦促候選人,參與者間繼續夾到出血,效益很少」。區闡釋當時「有部份參加者相信攬炒同否決財政預算案係佢哋關心嘅重要議題」,然而自己認為他們與其敦促其他候選人,不如將時間用以宣傳理念,令更加多選民投票予他們。
區又解釋當時不少候選人「認為透過否決財政預算案最終促使行政長官落台就係有一個『攬炒』意思」,說法與自己同年4月30日《蘋果日報》受訪時意思一致。法官李運騰追問「35+」計劃是否藉著立法會過半來逼使政府接受民主派特定要求,區同意。李官再問「你是否一直預料計劃最壞結果為特首下台?」區答道「部份民主派係咁諗」。李官續問到其他人,區答道「我而家諗到有幾個,不過佢哋係功能組別候選人,唔係戴耀廷嘅35+」。
周天行再引述內文「而事實上,就不同黨派的公開回應,不見得有參與者對運用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態度保留。那大家反對的是誰?」區憶述當時「睇唔到有(初選)參與者公開地反對可以運用否決財政預算案權力」,故自己反問聲明發起人在反對何人。法官陳慶偉追問截至6月19日當日或持續到翌年1月6日,「是否所有初選參加者都同意運用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區答道「我唔敢咁武斷,只係話冇人公開敢反對」,又答「我唔敢講每刻睇住每個候選人立場」,而自己已於7月15日退出了初選工作。陳官再追問截至7月15日有多少候選人公開反對否決財政預算案,區答道「冇聽過」。
區同意曾在WhatsApp 群組內見過數份文件,紀錄了協調會議共識。區確認6月3日戴在群組內起草並發出了採訪通知,內文提到「經過三個多月的努力,民主派在九月立法會選舉在五個地區直選選區及區議會(二)的協調,終達成了協議」,要求其他人轉交傳媒。李官及陳官先後問道當時初選協調會議是否已經達成共識,區2次答道「呢個係公允嘅說法」。李官追問「是甚麼共識?」區答道「6月9日之前喺呢個群組出嘅檔案」,即由戴發出的一連串附件,包括「35+新西final」等5區及「超區」版本文件。
李官問及協議條款時,區指「『積極運用《基本法》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字句係有喺裡面嘅」。周天行庭上分別展示趙電話中檢獲名為「35+新西final」的檔案,以及6月19日新西參選人夾附的,均為「35+立會過半計劃——民主派新西協調機制協議」,兩者內容一致。協調機制協議條款包括凡認同「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參選人均可參與協調,另一項列明立法會過半後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逼使行政長官回應五大訴求。在查問下區指出新西版本條款與其他區有3處不同,包括採取「會運用」字眼而非「積極運用」;目標議席數目不同;新西另獨立條款指投票人數需多於48000人。
周天行再展示檢獲的新界西初選提名表格及選舉按金收據,條款分別列有「我確認支持和認同由戴耀廷及區諾軒主導之協調會議共識,包括「民主派35+公民投票計劃」及其目標」,以及「選舉按金將於立法會選舉後全數發還;如候選人違反上述共識 ,將不予發還」。區確認條款中「共識」指涉協調機制協議,而「目標」則指凡認同「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參選人均可參與協調,爭取立法會過半。李官最後指出提名表格第6點列明「我特此聲明,我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區解釋「民動設計報名表格時希望每一個參與者都奉行第6點嘅精神」,所有人均有簽署作實。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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