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刊發諮詢文件,因應中證監修訂將於2023年3月31日起生效的《上市規則》,有關境外上市的監管新規廢除《特別規定》及《必備條款》,建議對分別適用於中國發行人及其他發行人的規定保持一致,故諮詢修訂香港《上市規則》。諮詢期將於2023年3月24日結束。

聯交所指出,如果在中國内地註冊成立(或於其他司法權區註冊成立但主要業務營運在中國內地)的新申請人,須按中國内地監管新規,就其於聯交所申請上市向中證監備案,須在預計的聆訊審批日期最少4個營業日之前,提交由中證監發出的確認新申請人完成備案程序的通知書。

根據文件顯示,修訂刪除的條文包括:(一)與中國發行人發行和回購股份有關的類別股東會議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二)牽涉H股股東的爭議須以仲裁方式解決的規定;(三)要求中國發行人的公司章程須包含《必備條款》及其他附帶規定的規定;及(四)修訂有關新上市申請提交文件的規定,以反映適用於內地公司境外上市的備案新規。

港交所(388)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檢視這些涉及中國内地的發行人的規定,將有助讓其與適用於香港及海外發行人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這符合聯交所一直以來為所有發行人(不論其註冊成立地點在哪裏)的投資者提供相同保障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