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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年被國安處指控為「外國代理人」,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涉拒應警方要求提供資料被控,其中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控罪。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裁決,《國安法》指定法官暨裁判官羅德泉裁定警方國安處通知合法,3人拒交任何資料,即使部分資料可輕易獲得,加上其公開信顯示其無意遵守規定,故裁定3人沒有遵從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案件押後至下周六判刑,期間鄧徐續准保釋。

被告圖片:

鄒幸彤。資料圖片
鄒幸彤。資料圖片
鄒幸彤。資料圖片
鄒幸彤。資料圖片
鄒幸彤。資料圖片
鄒幸彤。資料圖片
鄧岳君。資料圖片
鄧岳君。資料圖片
徐漢光。資料圖片
徐漢光。資料圖片

被告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兩名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先後認罪,各被判囚3個月。

羅官裁決引述警方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下,按《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向其幹事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及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發通知,要求支聯會14日內提供警方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所需資料文件。到期前支聯會開記招抨擊警方要求,眾被告等聯署發公開信表明不會提供任何資料。法庭其後批准控方申請,基於公眾利益豁免權(PII)除去部分涉案資料,以免影響調查或其他調查目標,有必要時覆核做法,並信納被告獲公平審訊的權利並沒受損。

法庭指《國安法》實施細則有意設立有效率行政程序以輔助執法,故附表5刻意沒有列明辨識個別組織為外國代理人的具體條件以便警方行使專業判斷,為預防罪行,警方推測甚至有表面證據,因此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為外國代理人。羅官接納負責調查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證供,指出事實爭議不大,案中主要爭議為辯方質疑通知書合法性。

羅官引用黎智英保釋終審案裁決及《國安法》條文指《國安法》以至國家安全委員會決定不容挑戰,續指實施細則附件5既沒有列明辨識外國代理人的門檻,警方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門檻。羅官認為眾多海內外組織人士涉案,早期所得資訊一般較鬆散,亦無現存外國代理人登記機制或名單,採納更嚴格辨識標準不切實際,而國家安全事務至高無上,必須確保行事效率。羅官分析「有合理理由相信」雖較「有合理理由懷疑」門檻較低,但仍有一系列要求去平衡權利和效率,故警方做法難以置喙,基於其背景、政治主張及海內外聯繫等,警方足以「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羅官認為警方為了解支聯會背景及功能,有需要索取其員工資訊及資產清單等,進而推斷其最終目標,警方行動時亦做法克制,另一方面,雖然涉及資料出現在《國安法》實施前,然而國安事務不限於某時某刻,大多案件由持續一連串行為積累而成。羅官反觀眾被告,沒有按已有渠道交涉,反而高調召開記者會及發公開信公然拒絕要求,完全沒有提供任何資料。羅官反駁資料僅回溯至2014年,部分會計紀錄等理應保存,不難獲取,故難以證明要求屬強人所難。羅官終認為警方平衡了偵查國安罪行和保障權利,裁定通知書合法,法庭沒有理據行使酌情權否決,被告有責任回應,然而其毫無意圖、事實上亦沒有提交任何資料,辯護理由並不適用,裁定各人罪成。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