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路政署分判商男員工於2020年7月至8月間,涉嫌使用虛假報價單,向總承建商申請報銷開支11萬9千元,被廉署起訴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他早前否認控罪受審,今日(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屈麗雯指本案關鍵證人在回答問題時,認為自己是本案主宰,令法庭難以判斷哪些是誠實告知,也多次不理會法庭指示,故不接納他為可靠證人。

官:關鍵證人認為自己是本案主宰

屈官裁決時指,本案爭議點是被告承認把涉案報價單交予均安建築有限公司,但他對於偽造報價單是否不知情,而控方則依賴其中1名馮姓證人為關鍵證人。可是,法庭就馮的證供感到擔憂,他對前老闆即嘉誠工程的上司有相當大偏見,在庭上的表現甚具防衛性,經常不願意回答,另馮曾稱被告要求他提供相關報價單的電子複本,讓被告作出修改,但在盤問下發現作出修改是馮個人想法,故法庭未能了解哪些是添加個人想法,哪些是基於實質事情,加上他作為證人應是將事發時所見所聞坦白告知,並非加以個人想法,可見他不接受法庭指示,認為自己是本案主宰,也假設自己為事實裁斷者,加以推論。

屈官續指,發生本案其一可能性是他擬利用廉署為手段,並致被告作為污點證人,令其前老闆被入罪,甚至他亦向廉署稱若本案沒人被定罪,他就會投訴廉署,而且他多次迴避辯方在盤問下作出的問題,同時沒理會法庭指示下,偷看相關涉事文件,作出調節證供的行為。屈官再指,前老闆案發時如何指示他把報價單給予被告,以及如何就相關報價單電子複本與被告作出溝通,馮均未能說出正確案發時發生何事的說法,故基於以上分析,不接納他為可靠證人,因此考慮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控罪所有元素,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陸成斌(29歲,項目統籌)被控於2020年7月27日至8月24日期間某日,在香港,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而使用該文書,即一份看來是由嘉誠工程(香港)有限公司於同年7月16日向和明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發出,而總金額為11萬9千元的報價單,以意圖誘使均安建築有限公司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其本身或任何其他人不利。

法庭記者: 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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