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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環境衞生署於本周一(6日)在港鐵長沙灣站對開執法期間,一名持小販牌擺檔賣栗子的94歲婆婆因前往如廁,將炒栗子車交由非持人的男親友暫時看管,結果栗子車被人員沒收,男親友亦被拘控涉嫌無牌擺檔。食環署回應事件表示,相關執法行動並非針對涉事持有小販牌照的女士,人員就無牌販賣採取拘捕行動時,有必要檢取相關小販設備及貨品作為證據,供法庭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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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就事件回覆《星島頭條》網表示,該署過往曾多次接獲有關港鐵長沙灣站附近無牌販賣的投訴。事發3月6日當天,該署人員首先是在晚上約6時45分,於上址看見涉事的持牌熟食小販,由於該位置是主要通道而且相當繁忙,於是人員向小販作出警告及驅趕,但沒有採取執法行動。一小時後,署方人員再到現場作跟進調查,發現一名年約30歲的男子正在經營熟食攤檔,有足夠證據認為該男子在公眾地方無牌販賣、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未領有有效牌照而烹煮或加熱食物作販賣用途,因此拘控該名男子。

婆婆在事後坐地哭訴。Natalie Wong圖片
婆婆在事後坐地哭訴。Natalie Wong圖片
被沒收炒栗子車的94歲陳婆婆,事後獲立法會議員江玉歡探望。江玉歡fb圖片
被沒收炒栗子車的94歲陳婆婆,事後獲立法會議員江玉歡探望。江玉歡fb圖片

署方強調,上述執法行動並非針對持有小販牌照的女士,該女士是在執法行動展開後超過半小時才在現場出現。署方又稱,該署人員就無牌販賣採取拘捕行動時,有必要檢取相關小販設備及貨品作為證據,供法庭考慮。法例亦有規定,如小販被裁定無牌販賣,法庭須即時命令沒收有關設備或貨品。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83B條,除非持有食環署簽發的有效小販牌照,否則任何人均不得在街道上販賣,違者可遭檢控,一經定罪,初犯最高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一個月,再犯最高可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此外,根據《小販規例》(第132AI章)第5(3)條,除非持有經營熟食的牌照,任何人不得為販賣而烹煮任何食物或給任何食物加熱,或管有任何擬作烹煮食物或給食物加熱用途的煮食爐或加熱器具,違者可遭檢控,一經定罪,初犯最高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再犯最高可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如無牌販賣活動引致阻塞通道,執法人員亦可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加控違例人士在公眾地方擺放物品造成阻礙;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或監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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