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發聲明,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其兒子黎崇恩的「國際律師團隊」批評《香港國安法》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 

政府發言人指,黎崇恩及其所謂「國際律師團隊」肆意抹黑《香港國安法》及特區司法制度,並濫用聯合國機制,尋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對黎智英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的司法程序進行干預。政府對此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

聲明續指,本港司法制度一直深得國際社會推崇,任何國家、組織或個人企圖利用政治力量干預香港特區的司法程序,以促使任何被告人逃避應有的司法審判,都是公然破壞香港特區的法治。發表有意圖干擾或妨礙司法公正的言論,或作出有同樣意圖的行為,極有可能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罪或妨礙司法公正罪。 
 
香港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深得國際社會認同。一直以來,香港特區律政司在《基本法》第63條的保障下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並嚴謹和客觀地按照《檢控守則》以證據和適用法律就每宗案件作出獨立的檢控決定。律政司在有充分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以及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 
 
至於刑事罪行的被告人,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均會由享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基本法》第85條清楚訂明,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此外,《基本法》第25條保障香港居民在香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案件均不會因涉案人士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在所有刑事案件審訊中,控方必須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法院才可將被告人定罪,而被告人亦有法律保障下的上訴權利。 
 
《香港國安法》第4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香港國安法》第5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包括無罪推定原則、一事不再審原則,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香港終審法院已指出這兩條條文對於《香港國安法》的整體詮釋至為重要。 
 
聲明重申,特區政府絕不容許任何人包括所謂的「國際律師團隊」干預香港特區的司法程序,並予以強烈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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