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規範海外律師以專案認許方式,來港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訴訟,包括引入由行政長官決定的甄別和認定程序,亦會有覆核機制。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政府建議以逐案處理,而非一刀切的方式處理相關申請,新機制亦只適用於修例後提出的專案認許申請。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日(17日)討論政府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有議員關注現時部分國安案件的審訊較原定審期長,林定國表示,法律程序的速度很視乎案件的發展,最終必須考慮所有當事人,包括被告是否獲得公平審訊,亦信任法院會採取適合措施,確保所有審訊,在公平原則下能得到從速處理。

出席會議的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表示,並非每宗案件都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風險,公會不希望修例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對於律政司提出的建議方案,他認為想法與公會一致,對此表示歡迎。

對於當局建議的機制,或會令牽涉國家安全的民商事案件亦受影響,杜淦堃認為,修例對國家安全的定義非常重要,期望會有清晰指引,亦希望釐清在行政長官作出決定時,律政司司長的角色。針對覆核機制,杜淦堃表示,或會令被告人需要更換法律代表,期望當局盡量交予法庭作決定,確保被告的權利不受影響。

委員會副主席容海恩關注,當局的建議不適用於修例生效前已批出的專案認許申請,是否包括及後的覆核機制。林定國解釋,政府的建議是新系統,要通盤處理,覆核機制同樣不適用於修例生效前批出的申請。

本身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經民聯梁美芬認為,本港有足夠的資深大律師處理複雜的訴訟,海外大狀來港處理國安案件,不是正常做法,除非證明本地沒有人才,否則這類申請不應獲批。林定國表示,相信在新機制獲批的申請,一定是例外中的例外,法院考慮批出專案認許的門檻亦很高。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律師歡迎是次法律執業者修訂,以配合較早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的釋法安排,但認為有必要以正視聽,因坊間曾有人質疑這次法律者執業條例的修訂,及較早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釋法,削弱了香港的司法獨立,形成這種誤解及錯誤觀點。 

周浩鼎在會上闡述,國家安全與外交及防務一樣,完全是中央事權。然而,中央政府透過訂立港區國安法的落實,授權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安全。換言之,司法機構本身被中央政府授予權力,及在該特定權限中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司法機構本身不能夠超越該權限,包括自行決定是否容許海外律師,代表國安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認清了這個法理根源,便完全明白這次法律執業者條例的修訂,絲毫沒有影響司法機構的裁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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