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李姓男子,2008年在南京一家郵政儲蓄銀行先後存入243萬人民幣,但卻被該銀行行長私自挪用。雖然該行長涉不法已被判刑,但銀行卻拒絕賠償李先生的存款。銀行拒絕理由是:李先生存款後「沒常查詢」自身存在過錯。
據「上游新聞」報導,2008年,李先生一家分別使用3個身分證在江寧郵政局岔路口支局(後改為郵儲江寧支行)存入了135萬元,都是由時任局長時X寧親自辦理。在之後的10年時間裡,為了幫時某完成儲蓄任務,135萬元儲蓄款每年會連同當年利息一起再存入郵儲江寧支行。
據李先生提供的存摺資訊顯示,2008年1月6日開戶後,3本存摺共計存入135萬元,之後每年12月至次年3月間,都有本金及利息的支取再存入資訊。到2018年12月,3本存摺餘額共計243萬多元。而當家裡要用錢時,才發現錢領不出來了。報警後發現,除第一筆存款資訊是真實的外,存摺上其他存取記錄都是假的。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顯示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間,時某製作假的存摺交易流水,先後多次挪用客戶李某一家存款共計243萬0109元。因犯挪用資金罪,時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並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郵儲江寧支行243萬0109元。
刑事官司判了,但錢還是要不回來。於是李先生一家將郵儲江寧支行告上法庭。南京江寧區法院再作出民事判決,認為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本案中,李某將存款交付給時某,由時某開設郵政儲蓄存摺帳戶,並由時某寧辦理款項存取,存摺均加蓋有「南京江寧岔路口郵政儲蓄」的印章,李某有理由相信時某係履行職務行為,其與郵儲江寧支行構成儲蓄存款契約關係。為此,法院作出郵儲江寧支行返還儲戶存款的判決。
但是,郵儲江寧支行提出上訴。去年5月1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更審。「之後,江寧區法院召開了幾次庭前會議、調解和開庭,郵儲江寧支行認為一審判決有誤,不願意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一直拖到現在。」「銀行以我們存錢後沒有經常查詢為由,認為我們應該承擔責任。」李先生說。據多份調解筆錄顯示,郵儲江寧支行答辯稱,儲戶在處理自身存款過程中,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自身存在過錯,因此應自行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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