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歲前警長2019年於在職期間接受兄長「舅仔」賄款50萬元,協助他人調查三合會社團追收債項的資料,被廉署拘控、被告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成。辯方今(18日)於區域法院求情時,指本案與一般公職人員收受利益案不同,並不涉及包庇罪犯的情況,希望法庭考慮緩刑。惟暫委法官陳永豪認為案情並非不嚴重,判監是唯一選擇,不會考慮緩刑。案件押後4月1日判刑。
辯方代表大律師曾敏怡求情時,指被告李鴻發過去品格良好,在職期間獲得多次嘉許,是一名盡責的警察及破獲不少案件,工餘時亦有做義工;雖然被告患有精神問題,但一直有求醫及情況受控。
辯方指本案與一般公職人員收受利益案件不同,案例一般涉及包庇罪犯、信風報信,及令罪犯逍遙法外的情況。陳官亦同意,認為有很重大的不同,但無可能以非即時監禁方式處理,只可接納為有效的求情因素。
辯方仍保留提出緩刑的陳詞,並補充因為被告並沒有包庇罪犯,故量刑起點應低於一系列案例、即低於2年。
控方表示,同意案情有別於一般收受利益案,案情並非不嚴重,並提出復還令申請(restitution order)。控方又指,令罪犯法逍遙法外是罪加一等,而即使本案被告只是因為查案而收受利益,查案亦是被告本份,他不應該因此獲額外收入,屬濫用公職謀取私利。
陳官亦指,案件並非不嚴重,量刑起點亦不會是一年半載,但對於復還令,則要求控辯雙方進一步陳詞,遂將判刑押後。陳官又指,「應該坐嘅監,10年都要坐;唔應該坐嘅監,1秒都係錯」,指本案罪行嚴重、犯案手法嚴重,即使接納被告最終獲贈的50萬元只是貸款,亦不可能考慮用非監禁方式處理。
被告李鴻發,案發時為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警長。他被控於2019年7月5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麥智元接受50萬元,作為其協助黃君游(又名Sam Wong)在收債事宜調查的誘因或報酬。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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