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6日示威者在深水埗堵路期間,一輛的士駛入示威人群,並急速剷上行人路,導致2名女子受傷,多人向司機施襲至其頭破血流。涉有份參與襲擊的男子張子龍早前承認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被判囚3年。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過輕,今(21日)到高等法院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批准律政司申請,認為原審法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過輕,必須予以糾正,改以監禁6年半為量刑起點,考慮他認罪及本案屬覆核案,酌情減刑後改判監禁4年1個月,即加監1年1個月。
本案在下午2時半開始處理,3名法官在甫開庭時輪流質問潘熙資深大律師,指他明知道他有份處理的西九龍法院47人案今天不開庭,為何不提早告知上訴庭,讓本案可在早上開庭處理,時間更為充裕。潘熙解釋他以為下午兩小時足以完成聆訊,「唔好意思改嚟改去」。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提醒上訴庭的案件有優先權,建議潘熙緊記必須事先通知上訴庭以索取指示。
原審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本案暴動是偶發性,非有預謀,施襲者突然失去理智、群情洶湧,對事主不斷作出襲擊,認為本案暴動的情節以及張子龍的罪責屬中等嚴重,人群不是以人多勢眾向警方的防暴隊對抗及襲擊。就暴動罪,李官以4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3年。就使用蒙面物品罪,以3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扣減至2個月,兩罪同期執行共判囚3年。
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羅天瑋,透露張子龍現已服刑1年7個月,最早可在今年7月20日刑滿釋放。羅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定性本案暴動只是中等嚴重,而本案涉及多人襲擊、暴動、有意圖傷人、光天化日之下在鬧市私了、使用致命武器毆傷一位手無寸鐵的的士司機等,如本案不定性為嚴重,便會向社會發出極為錯誤的訊息,質疑本案判刑明顯過輕,理應以5至6年作為量刑起點。
羅指黑衣蒙面示威者非法堵路,以硬物拍打的士及擅自開車門已非輕微情況,而且群體襲擊司機的手法兇殘,有人用長傘用力垂直插向司機,有人把漂白水倒在司機身上。潘敏琦法官表明即使張子龍只是打司機了兩下、腳踢了兩下,但本案需考慮群體作為,彭寶琴法官又質疑如張子龍有意識上前救人,為何沒有立即去幫助兩名受傷女子,而是接過口罩及武器,擠身穿過人群及傘陣,參與圍毆的士司機。
代表張子龍的潘熙資深大律師指,原審法官細心分析本案背景及案情後,認為涉案5分鐘的暴動屬於偶發性,並非早有預謀,又指張當時只是途經的士司機附近。彭寶琴法官不接納涉案暴動屬「偶發性」,又指張接過口罩及武器屬有意識的作為,「你可以拒絕之後離開,點解要攞呢?」,亦強調本案襲擊雖是突然間在一剎那下發生,但絕非偶發性;律政司亦同意涉案暴動是有一定程度的準備。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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