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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47人參與「35+」初選,涉嫌爭取立法會過半否決財案被控,16人否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區諾軒今(24日)早於西九龍法院盤問下被問到初選提名表格中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解釋因為「希望參與初選嘅人都能妥為參選立法會」。另被問到條款包括不曾被取消資格,雖事實上有部份參選人曾遭取消資格,惟區指「民主要素包括參選權同被選權,冇諗過要因為條款取消參選資格」。

大律師陳世傑代表鄒家成引述初選提名表格第6條「我特此聲明,我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區解釋組織者刻意包含條款在內以免觸犯任何法例,而且結合前後條款理解,「我哋意願係希望參與初選嘅人都能妥為參選立法會,一個參選並能夠妥為當選嘅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係必要條件」。

由左至右被告李予信、何啟明、彭卓棋、鄭達鴻及柯耀林。資料圖片
由左至右被告李予信、何啟明、彭卓棋、鄭達鴻及柯耀林。資料圖片
由左至右被告楊雪盈、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及陳志全。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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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指定法官陳仲衡追問上有條款聲明不曾被政府取消參選資格,區坦承「我所知有部份人DQ過,不過我哋作為初選舉辦人,都可以叫打開門口做生意⋯⋯任何人都可以拎份表向我哋報名」,「我哋收報名表嘅時候,冇諗過DQ曾經畀政府DQ嘅人」。法官李運騰追問沒有檢查機制?區同意,回應指其為「誠實嘅制度(honour system)」。陳官又指部份參選人曾遭DQ屬惡名昭彰的事實,並非誠實制度,區回應「參與者有冇留意呢啲條款啦,我哋作為組織者當時係冇謹慎諗過呢個問題,至少我諗民主要素包括參選權同被選權,冇諗過要因為條款取消參選資格」。李官問到是否擁護整個《基本法》?區同意,李官再追問包括第23條,區亦同意。

陳世傑提到鄒家成發起《墨落無悔》聲明以回應戴6月9日不要求參選人簽署文件的言論,區指鄒認為當時花費不少心機卻沒有文件公開共同綱領內容遂得出《墨落無悔》聲明,同意其為向公眾明志抗爭,內容並無新穎之處。

李官引述聲明「我們認為,在初選協調會議上已取得共識的共同綱領」,認為行文所指協調會議中已達成共識,區解釋內文中「我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一項與協調會議有異,聲明發起人之一梁晃維所在的港島協調會議使用「會積極運用」字眼,故可見聲明與共同綱領有別。李官追問下,區承認「會運用」意思較為堅定。

李官提到區昨供稱新界東協調會議未能達成共識,然而聲明內文卻似已達成共識,問及聲明取態是否更進一步?區不解直言「所以我睇法係協調會議後係咪有一個黑盒,導致有一個共識,令鄒家成認為會用『會』嘅」。李官追問是否指有一個區不知情的過程,區同意,說明以梁晃維作例因為「我希望提出另一啲區共同綱領用咗『積極運用』字眼,但去到聲明書出台嘅時候,簽署者話係『會運用』」。李官提議有人想「行前一步」?區認為「呢個係一個可能性」。

陳世傑再引述聲明指「以上聲明,僅為確保抗爭陣營參選人,有最基本的抗爭意志」,區同意此句為聲明重點。陳官追問「抗爭意志」應訴諸文中兩點包括「我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區同意根據前文後理可如此理解。陳世傑補充聲明由個別人士發出,非來自新界東,只反映個別人士意願,區同意。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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