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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懋慈善基金2009年與商人陳振聰爭奪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千億遺產,商人林義雄稱當年向華懋慈善基金借出逾4200萬港元打官司,於2015年入稟高等法院向華懋慈善基金連本帶利追討逾1.6億元。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梁俊文今(3月31日)頒下判詞,裁定林義雄勝訴,下令華懋慈善基金須還款逾4200萬港元,以及每年48厘的利息,基金另須支付對方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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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仁心。 資料圖片
龔仁心。 資料圖片
林義雄勝訴。 資料圖片
林義雄勝訴。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梁俊文在判詞中指,華懋慈善基金在案中聲稱林的4,200多萬是捐款,而非借貸,龔仁心亦稱華懋慈善基金會就貸款會有書面協議。惟梁官對龔的說法有保留,在華懋慈善基金的財務報表中,借貸協議書的項目並非清晰可見,在庭上亦沒有披露。

判詞續指,林義雄就著貸款沒有書面協議,給出了兩方面的解釋,林指對於他和商業夥伴之間的貸款,口頭協議並非不尋常,而林亦會考慮對方身份,林指當時主要是相信龔仁心,以及華懋集團和華懋慈善基金的聲譽。

梁官在判詞又指,涉案的款項並非一次性匯入華懋慈善基金的戶口,而是分為多次、以支票形式存入,其中首8次支票存入是在2009年5月前,即龔如心遺產案審訊前。華懋慈善基金更是在收到2,000萬後,立即開出同額支票給律師樓,在當時急需資金用作訴訟的情況下,難以想像這是巧合、或華懋慈善基金沒有事前知悉。

梁官特別提到,當華懋慈善基金一方向林義雄提出款項是捐款時,林的即時回應令法庭留下深刻印象,林當時表示感到詫異,更指出自己無任何理由去捐款,其回應簡單直接,亦沒有證據顯示林有捐款習慣或模式,促使他捐款給華懋慈善基金。而且林本身經營借貸公司,他為了借出案中的4,200萬,更須自己再向第三方借款,林亦承認其目的只是因為回報,以及因為這次協助而產生的商業前景。

判詞另提到案中貸款的利息,對於華懋慈善基金一方質疑利率過高,亦不符合華懋慈善基金一向借貸的利率,梁官指出林義雄作為貸款人,有足夠理由去期望高回報,而龔仁心當時急需資金打官司,亦有理由去接受這個代價。判詞又指,林在作供時,其實亦沒有供稱實際利率,只是記得利率會訂為法定下最高的利率,因此法庭最終下令華懋慈善基金一方須支付每年48厘的利息。

本案原告為林義雄,被告則為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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