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任何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專案認許前,申請人須先向特首取得證明書,才能入稟法庭提出申請,而相關制度將加入「甄別程序」及「覆核機制」,以堵塞法律漏洞。

立法會一個法案委員會今日(31日)審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案件須先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陳穎欣表示全力支持有關修訂,認同應儘快完成修例,以完善維護國安的相關法律制度,堵塞漏洞,絕不能容許任何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中國內政。

陳穎欣認為,有必要增設甄別程序,此舉既可節省法庭程序,排除一些別有用心人士濫用制度提出毫無理據的申請,透過不斷更換海外律師代表以拖延法律程序,而「甄別程序」及「覆核機制」亦有助確保相關申請對國家安全不會帶來不利的影響。

陳穎欣又認為,修訂條文中應規定行政長官在上述有關「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和證明書的決定,不容挑戰、不容反對,並對法院具約束力,以確保行政長官對國家安全的判斷,能獲得確切落實。

陳穎欣建議,律政司及相關官員應透過審議修例過程中,多宣講正確訊息,避免公眾被反中亂港分子發放的假新聞及錯誤觀點混淆視聽。

另外,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國家安全的概念是複雜而多變的,故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一詞,不應予以詳盡無遺的定義,這點至為重要,必須為該詞的應用保留靈活性,以應對瞬息萬變的威脅,及涵蓋各類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外,有些案件不屬刑事性質,但卻涉及國家安全及/或《香港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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