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目標於今年上半年通過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任何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專案認許前,申請人須先向特首取得證明書,才能入稟法庭提出申請。立法會一個法案委員會今日(4日)繼續審議有關修訂。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表示,根據修訂,在處理申請時,海外律師需提供理據,承諾不會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或說話,但他擔心海外律師有機會在離開香港後無法管理,建議律政司亦要考慮其以往在港執業情況,形容「防人之心不可無」。

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指出,申請人及海外律師均要簽署書面陳述,並會讓海外律師明白這是嚴肅及認真的處理程序,他/她亦需要提出理由證明不會涉及或不會危害國家安全,而申請的本地律師亦要為其申請的海外律師的行為負責。

何君堯表示,律政司現時將11項準則加入修訂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認為律政司應開宗明義指出「不能申請」,只需留一線,制定指引讓申請者得悉仍時有機會獲特首批准即可,不需把規則放進法例內。他斥律政司現時做法「好鬼老襯,且吃力不討好」,認為不應為自己埋下地雷,令律政司將來有機會受人話柄。

他直言應直接說明「不批准」,若想獲批,則自行根據指引(Code of Practice)去問特首,讓特首作決定「畀你就畀,唔畀就finish」,因為根據修訂中的27F,特首的決定是不容質疑、提起訴訟,亦不可作司法覆核。

梅基發回應表示,明白何君堯的意見,但指出11項準則雖然看似繁複,但加入在修訂的原意是希望能讓申請人詳細了解申請的準則,因此認為是合適的做法。

記者:陳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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