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內地漁民早前在香港東北面石牛洲以東水域非法捕魚,被控違反《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今日(11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兩星期,緩刑兩年,捕魚工具亦被判充公。
漁農自然護理署發言人指出,該署人員本月9日下午約3時,在上述水域發現一艘內地漁船涉嫌非法捕魚,遂截停有關船隻進行調查。漁護署人員其後在船上檢走一批捕魚工具(包括刺網及旗招),並向涉案人士落案檢控。
該兩名被控違反《條例》的內地漁民,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認罪,被判監禁兩星期,緩刑兩年,捕魚工具亦被判充公。發言人強調︰「政府一直致力打擊在香港水域發生的非法捕魚活動,漁護署會繼續加強巡邏和嚴格執法。」
根據《條例》,任何人士在本港水域使用船隻捕魚時,其船隻必須已根據《條例》登記。非本地漁船(不論其所使用何種漁具)均不可在本港水域內捕魚。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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