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的銀行經理今日(4月19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賄賂同事,將銀行的附屬公司住宅按揭客戶轉介予一名財務中介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轉按物業。
被告周碧心(47歲),是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前助理客戶服務經理,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暫委裁判官莊靜慧將案件押後至5月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被告案發時在華僑永亨銀行尖沙嘴分行任職,需處理住宅按揭貸款申請。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華僑永亨財務)是華僑永亨銀行的附屬公司,從事借貸業務。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1年7月15日,要求一名同事把華僑永亨財務的住宅按揭客戶轉介予一名財務中介,以安排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轉按物業,從而令財務中介賺取轉介費。被告並向該同事承諾提供佣金,計法為轉介費的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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