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有網民號召「大三罷」,聲援被困理大的示威者,其中29歲男測量助理早前否認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共三罪受審,經審訊後,今日(1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其中兩項罪名成立,判監3個月2星期。裁判官葉啓亮指,接納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被告遭追截時沒有停止掙扎及手舞足蹈等行為,更打傷了警員的眼睛,令他們進行制服時需要用上更多力氣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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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官裁決時指,接納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包括關於涉案陳警員被扯掉面罩的情況,辯方質疑被告沒有扯掉面罩,但法庭認為被告只因欲逃離現場而分散注意力的做法等,認為辯方說法避重就輕,相反不接納被告的證供,例如被告自辯時稱N95口罩的價錢較貴,反為購買其他款式口罩,但控方盤問時表示既然可以報銷,為何不使用一個較貴的口罩,當時被告變得猶豫,說出其公司只提供少量口罩,沒有直接回答問題,表現得支支吾吾,明顯沒有道出事實、被告另稱案發當日請假後,相信公司有人將會代替其職務,但控方提到上司有否問及原因時,被告指出沒有表明原因,法庭認為若急需並沒有原因下向上司請假,這根本不合常理。
葉官再指,就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陳警員曾跟被告講出「警察咪郁」,被告卻打陳左眼一下,致其眼晴出現擦傷及腫脹等,故明顯被告擊打陳警員,辯方亦沒有爭議陳為警員,裁定罪名成立;此外,就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另一名涉案羅警員跑到陳身旁並背向被告時,被告仍然手舞足蹈及擺動身體等,令羅需要拉扯其背包,3人繼而跌在地上,但羅仍然要將被被告壓在地上的右手拿出來,以便協助陳警員,惟拿出來時已變形彎曲,當時被告已清楚知悉對方是警員,令他們需要用上更多力氣,蒙受傷的風險,才得以控制和制服被告,因此同樣裁定罪名成立。
葉官續指,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控方主要依賴環境條件,以判斷被告有否曾損壞財產,即使現場附近有交通燈被破壞,但控方沒有證據顯示有人使用噴漆,當中被告是身穿黑衣外套、手套及攜有藍色噴漆和噴膠等,雖可以用作非法用途,但同時亦可是工作用途,而噴漆只是放在背上,不是唾手可得,以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而肯定用作非法用途下,裁定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透露,被告有穩定工作及收入,加上其父母約60歲,被告為主要家庭經濟支柱,被告亦親撰求情信,指出已不斷進修,考取文憑,累積專業知識,而本案的發生是否因感情用事,低估事件的嚴重性,現時會明白權衡輕重,三思而後行,且除了被告外,亦有父母及不同人士為撰寫求情信,內容包含被告本身為一名有耐性、熱心幫助他人的人,本案已造成莫大困擾,跟其人格相距甚遠,為脫軌事件等,可見被告本性善良並與個性不符,本案的司法程序已歷時3年多,獲取了很大教訓,被告明白要面對監禁下,冀法庭酌情輕判。
葉官判刑時指,被告嘗試逃離控制後,亦沒有停止掙扎及手舞足蹈等行為,令警員制服時花上更多時間,但案件已發生3年多,就兩項罪分別判處3個月和10星期,另再考慮並沒有證據顯示出本案歷時較長,兩宗事件亦是連接發生,警員傷勢較輕的因素,故總刑期為判監3個月2星期。
被告李卓文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嘴漆咸道南與金馬倫道交界襲擊警員993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9935及9019,以及在同地管有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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