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被廉政公署起訴的連鎖快餐店前助理工程師,今日(4月20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隱瞞自己是一間承辦商的主要股東,詐騙連鎖快餐店把兩項工程判授予該承辦商。被告獲准保釋。
陳耀華,53歲,大家樂企業有限公司(大家樂企業)前助理工程師,承認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士翔將案件押後至5月3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1年2月至12月初任職大家樂企業助理工程師,職責包括為母公司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大家樂集團)一個廠房的工程和維修項目,向承辦商索取報價。
根據大家樂集團僱員手冊,該集團及其子公司的僱員須避免利益衝突。如僱員在一個機構有任何權益,而該機構與大家樂集團及其子公司有業務往來,僱員必須向大家樂集團申報。
被告於2021年3月至9月期間,被指派為上述廠房兩項工程向承辦商索取報價,一項為保安更亭的更換工程,另一項則為空調系統維修工程。
被告就該有關工程各提交了三份報價單,而被告兩次均建議大家樂集團把工程判授予領冠工程有限公司(領冠)。該兩項工程最終都判授予領冠,涉及費用共約70,000元。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案發時是領冠的唯一董事和主要股東,但被告從沒向大家樂集團申報有關事宜。如大家樂集團知悉被告是領冠的董事和股東,便不會委聘領冠進行該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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