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9日理工衝突事件,44歲女推銷員涉於尖沙咀參與暴動,去年被裁定罪成及判囚41個月。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法官彭寶琴頒布書面判詞指,她選擇在審訊時不作供,以致原審法官只考慮控方提出的證據,原審法官沒有犯錯,另批評其上訴理由只是紙上談兵的空泛陳詞,並沒有實質證據支持,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人梁敬慈被捕時背囊內藏有1支黑色噴漆、1 個內有液體的勾形噴嘴膠樽、7個未開封的外科口罩、1個內有64片藥水膠布的膠袋、5片消毒防水敷貼及一件雨衣。原審法官綜合所有環境證據,認為她並非無辜路過被困在暴動現場的人,認為她至少是鼓勵了其他參與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促進了暴動。

上訴人認為由於警方當日沒有在尖沙咀一帶封路,她有權在任何時間於街上行走,本案無任何實質證據支持她是曾以任何方式參與或鼓勵暴動,其管有的物品不一定是用於參與、協助或促進暴動,逃跑也可以是因恐懼被突如其來的爆炸所傷而倉惶逃走。她解釋自己在審訊時選擇不作供,是因為相信占卜結果而聽從其法律代表的建議。

彭官認為其投訴是出於她不理解相關的法律原則,而她提出的各種可能均只是紙上談兵的空泛陳詞,法庭不會亦不應替沒有出庭作供的被告設想各種脫罪的可能。她選擇不出庭作供,原審法官有權增強可從控方案情作出的推論,故原審法官沒有犯錯。彭官認為本案沒有任何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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