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就《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再度向政府提交意見。該會表示,歡迎當局以逐個個案考慮方式,處理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但關注當局並無設定行政長官處理申請的時限。該會認為,行政長官考慮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時,要考慮時間因素,讓辯方有時間準備案件;申請一旦被拒,辯方亦需要時間另聘律師,行政長官及時作出決定,可避免社會產生不良觀感,以為政府刻意延遲處理申請。
倡當局提供流程圖解釋安排 有助律師和公眾理解
律師會又指,今次修例涉及不同情況,既可適用於控辯雙方都認為涉及國家安全、需要事先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案件,亦可適用於開審時未涉及國家安全元素,但隨著事態發展其中一方提出有國安關注的案件,建議當局提供流程圖解釋安排,將有助律師和公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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