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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就路旁殘疾人士專用泊車位的措施及使用情況發表主動調查報告,發現路旁專用泊位供不應求情況嚴重,路旁專用泊位也有被濫用的情況。公署也對教育局對智障兒童學校宿舍部的監管,發表主動調查報告,發現呈報宿舍部發生的嚴重或危及生命的意外事故機制失效。

公署指,運輸署於2021年將泊位的使用資格擴展至俗稱灰證的「司機接載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士泊車證明書」持有人後,路旁專用泊位和持證人的比例,已由過往的1:4,增至1:8.5,泊位增幅遠不及持有人的增幅,供求失衡問題更嚴重,而路旁專用泊位亦不設收費或登記措施,難以確定車輛有否超時停泊,無法促進流轉。 

公署又指,運輸署調查投訴個案和跟進工作欠系統,有個案發現,「灰證」持有人承認兩度濫用「灰證」,但運輸署未及在持證人首次違規後發出警告信,最終向持證人發出告信而非取消其「灰證」,部分被投訴的「灰證」持有人沒有在該署所定的期限前就濫泊的指稱作出解釋,認為運輸署應檢視現行處理濫泊的程序。

趙慧賢透露教育局已即時口頭訓示該學校。李宇婷攝
趙慧賢透露教育局已即時口頭訓示該學校。李宇婷攝
温慧瑩指意外事故機制失效。李宇婷攝
温慧瑩指意外事故機制失效。李宇婷攝

有智障兒童學校逾三年才呈報嚴重事故

公署調查主任温慧瑩指,根據《學校行政手冊》,學校如發生任何嚴重或危及生命的意外事故,校長必須立即通知家長以及教育局,並提交書面報告。但有智障兒童學校多次嚴重延誤向教育局報告,於宿舍部發生的嚴重或危及生命意外事故,其中一宗事故發生後逾三年才呈報,反映教育局的呈報機制並未獲嚴格執行,令該局未能及時派員到宿舍部蒐集證據及調查事件,以致無法盡早制定及提出相關的預防或補救措施。

温慧瑩續指,教育局沒有明文規定智障兒童學校宿舍部須提交嚴重或危及生命意外事故書面報告的期限,唯教育局有必要訂明智障兒童學校宿舍部提交意外事故書面報告的限期,並積極監察有否拖延呈報任何意外事故。若發現宿舍部違反規定,教育局須嚴肅跟進。

申訴專員趙慧賢指,今次調查就教育局規管智障兒童學校情況進行調查,不個別評論或公布有關學校,但她透露教育局已即時口頭訓示該學校,並已發出書面警告書,要求學校法團校董會作出改善方案和提交報告。
 

 

記者:李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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