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6日示威者在深水埗堵路期間,有的士駛入示威人群衝上行人路,導致2名女子受傷,多人隨即向的士司機施襲,使其頭破血流。有份施襲的34歲人力資源男經理早前承認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判囚3年,律政司成功覆核刑期,改判監4年1個月,即加監1年1個月。上訴庭今午於高等法院公佈判詞認為案中暴力非常嚴重,足可致命,2名女途人因此受傷亦屬加刑因素,故判刑明顯過輕。
判詞指案發數小時前深水埗已有大批黑衣人大範圍堵路,暴力風險不容小覷,群情洶湧下事態一觸即發,事後現場搜獲藍色剪刀削尖長棍,顯示群眾有備而來,暴動有預謀,不應局限暴動於施襲階段。上訴庭同意案發時暴力襲擊令人咋舌,事主從的士內被拖出時已無還擊之力,即使有人勸阻,但一眾人士仍持鎚及削尖的棍等致命武器多番猛力施襲。判詞續指被告張子龍稱回家途中,目擊的士撞向人群才加入施襲,手持長形硬物,可見其刻意為之,而且不但沒有遠離事端或處理傷者,更接過口罩戴上為隱藏身份逃避追捕。上訴庭認為襲擊持續了4分鐘,事主倒地仍持續,以硬物攻擊事主頭部,被告主動參與,最終事主傷勢極為嚴重,故案中暴力非常嚴重,足可致命,事主沒有永久傷殘實屬僥倖。
判詞又指在暴動中,群眾擅登的士襲擊司機,不顧途人安危,行為瘋狂致2名女途人受傷,其中1人骨折,1人腳踝受傷,均屬加刑因素。再者蒙面人士圍堵的士導致案發,無疑屬路霸所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私了」情節,群眾無故損壞的士,攀上車廂,令的士失控撞人,不顧傷者,反而將事主拖出的士毒打,無視其頭破血流,仍不干休宣洩不滿,作出恫嚇等「無法無天」的行為,原審法官忽略了本案「私了」比襲擊防暴警員更為嚴重。最後暴動人士同時干犯刑毀盜竊,亦推高了暴動罪嚴重性。判詞總結本案暴力程度、暴動規模及被告罪責均不止中等,故認為原審法官判刑明顯過輕,原則犯錯。
法庭記者:陳子豪
---
《星島申訴王》於3月1日隆重登場,節目為民請命抱不平、追蹤城中熱話,亦會搜羅溫情小故事。你申訴,我跟進,搵91999933,《星島申訴王》隨時候命!
立即報料:https://bit.ly/3IMunqd
你的獨家報料一旦被採用及報導,將獲得乙份獎品。
《星島頭條》APP經已推出最新版本,請立即更新,瀏覽更精彩內容:https://bit.ly/3yLrg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