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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歲男裝修公司董事疑因金錢糾紛,去年10月在社交媒體披露一對客人的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他早前被裁定「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等兩罪成,為首宗審訊後定罪的「起底」刑事案。裁判官余俊翔今(28日)午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余官指「起底」有深遠影響,同意案件具嚴重性及須阻嚇,但考慮到被告報告正面,犯案時條例剛生效不久,故採納感化官建議,認為社會服務令能兼顧懲罰和更生。

案中被告葉駿軒(金髮)和友人一起離開法院。陳極彰攝
案中被告葉駿軒(金髮)和友人一起離開法院。陳極彰攝

被告葉駿軒,早前被控兩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罪,違反《私隱條例》第64(3C)條。經審訊後,其中一項罪成;就另一控罪,裁判官則改判較輕刑責的「未獲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訊」罪成,即違反《私隱條例》第64(3A)條。

余官今天判刑時,指被告在Facebook發布兩名事主資料的第一個帖文獲得約8000名群組成員閱覽,而被告其後再發文和更新內容,增加了案件嚴重性。惟余官接納辯方所述,被告在前年10月19日發文,而條例在同月8日正式生效,本案不涉及「起底」執法人員的情況,帖文亦在短時間內消失。另外,辯方求情時亦提到被告須獨自撫養女兒,因焦急地想要收到尾數才會犯案。

余官續指,感化官在報告中建議80小時社會服務令,指被告有悔意,他已上了一課及守法意識得到加強。余官同意社會服務令適用於本案,認為兼顧懲罰和更生,但考慮到網上發布他人資料有深遠影響,案件具嚴重性及須阻嚇,終判處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另外,控方和辯方早前均向法庭提出定罪覆核,控方針對其中一項刑責較重的控罪不成立,提出舉證已滿足控罪元素,惟裁判官指雖然男事主X事後收到追數電話,但大部分電話並非直接由X接聽,故稱不上合理地對X造成傷害,因此拒絕控方覆核申請。而就辯方覆核定罪,裁判官指女事主Y在工作場合收到追數電話,令她合理地擔心個人安全,故亦拒絕辯方申請。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