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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鏗鏘集》時任女編導蔡玉玲2020年透過車牌查冊報導元朗「721」事件,其後被裁定2項為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定罪,今早上訴至終審法院指查冊目的是否與運輸事宜有關難以一概而論,本案報道涉及車輛使用故當然有關。律政司一方反駁指調查報道無權查冊調查交通意外,僅傷者有權查冊追討。法官李義質疑律政司不斷削減查冊範圍使陳述變為虛假,終審庭押後裁決。

蔡玉玲上訴至終審法院。褚樂琪攝
蔡玉玲上訴至終審法院。褚樂琪攝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褚樂琪攝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褚樂琪攝
大律師田奇睿。褚樂琪攝
大律師田奇睿。褚樂琪攝
大律師楊嘉瑋。褚樂琪攝
大律師楊嘉瑋。褚樂琪攝

上訴爭議為:

1.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 章)第 4(2)條,運輸署署長可否因爲申請人的申請目的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無關為由,拒絕向申請人提供證明書?

2. 如果議題一的答案是正確,那麼應該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一詞?特別是,這是否包括申請人針對或涉及車輛在道路上的使用而作出的新聞調查?

上訴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陳政龍陳詞指署方可因查冊目的涉及犯罪而拒絕查冊,並沒有絕對責任。首席法官張舉能先後問到倘若申請人查冊時使用假姓名或提出虛假目的,署方又應否拒絕,界線如何定奪。陳政龍回應指因為申請用途可以包含眾多互相衝突的考慮因素,難以一概而論,需要逐一個別定斷,只要不屬非法便不屬要項。陳政龍同意法官霍兆剛所指署方有權過問查冊目的,惟解釋關鍵在查冊程序中實際問題問法具引導性,可供回答的選項只有三個,故認為問題提問不佳,只要申請人並非出於犯罪目的便應有權查冊。

法官林文瀚提到近年立法保障私隱,問及法庭詮釋條例時應否連同保障私隱來一同考慮。陳政龍指出或許其他情況會觸及個人私隱,然而本案不屬其列,因為本案登記車主為公司,故不涉及任何個人私隱。陳政龍反駁律政司一方指如按其詮釋解讀條例,不但記者無權查冊調查,甚至會排除了不少正當用途,包括債主為追討債項而了解車主身分等,與條例不能並存。另外陳政龍指查冊表格內用字並非指道路上車輛使用,僅指車輛使用,故不限於道路上使用的車輛。

霍官問及陳述是否屬虛假時,陳政龍重申由原審中段陳詞便強調陳述不可能為虛假,當時上訴人調查對象更廣闊,當中包含涉嫌有人用車輛運送武器,故當屬交通及運輸事宜。陳政龍舉例指當有官員坐擁多輛名車,與其收入不相稱,傳媒作為第四權,為維護公眾利益,理應可調查車輛擁有權誰屬。陳政龍最後指上訴人亦非「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解釋車牌查冊做法由來已久,上訴人當時作為記者進行專業調查報道,加上查冊過程公諸於世,剪輯在節目中公開展示,故法庭不可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指上訴人明知而犯案。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陳詞時指,上訴人以「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為由查冊屬虛假陳述,遭霍官追問記者調查運送武器的車輛,陳述何以不實。劉德偉指記者調查報道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根據條例目的,即使在交通意外中,記者亦無權出於調查報道而查冊,僅意外傷者可以因潛在訴訟追討賠償而查冊車主身分。林官提到車牌制度立法原意正在讓公眾可以追蹤車主身分,問何以查冊權利只限於傷者,劉德偉解釋傷者在車禍中蒙受損害,可向車主追討補償,故傷者固有地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相關。林官追問又何以區分用於法庭程序抑或用於記者報道,指記者報道也可引發民事訴訟。劉德偉再說明查冊無關是否發起訴訟,只為傷者可釐清肇事者身分。

劉德偉重申查冊目的應該訴諸法例目的,除此之外亦要考慮個人私隱,即使傳媒工作獲保障私隱原則豁免,也需要重新考慮是否合乎法例目的。李官質疑律政司一方不斷收窄查冊申請範圍,以致上訴墮入法網構成虛假陳述。劉德偉否認,指從條文自然閱讀便會得出記者調查不屬交通及運輸有關事宜。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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