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停職四次的前警員歐智威,去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警務處沒有恰當通知他在其退休前休假期間進行紀錄聆訊,令他從警長降級為警員再被革職,要求法庭裁定其紀錄聆訊無效,下令警務處發放其退休金及每月長俸金。警務處一方指處方曾致電及寄信通知他,如他不檢查郵箱屬咎由自取,他則認為必須親身通知。楊家雄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本案申請人為歐智威,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歐今沒有法律代表,在庭上自行陳詞指,他在2021年合理合法地提出自願退休申請,但警務處把他革職,剝奪其退休金及每月長俸金,認為事件涉程序不公。他指2021年12月9日他已獲批提早退休,上級已指其紀律聆訊已取消,及後一直沒有上級指他有紀律問題,但2022年1月10日卻被通知紀律聆訊排期在2022年1月20日舉行,他表示不滿處方為何在他退休前休假期間仍安排紀律聆訊,又指他已是退休公務員,處方則指他休假中但尚未離職,仍需繼續紀律聆訊。他質疑處方以打電話及寄信方式通知他有關紀律聆訊事宜,只為加快速度把他革職,處方理應派人面對面親身通知。
答辯方指整個司法覆核申請建基於誤導性資料,歐一直以來收到處方電話通知及大量文件,情況並非紀律聆訊在歐不知情時舉行,而是歐明知而故意不出席紀律聆訊,沒有在紀律聆訊作辯護,所以紀錄聆訊並無程序不當。歐不爭議其最終離職日期為2022年7月7日,歐雖稱其委任證於2022年2月16日已被燒毁,代表他已非警察,但他在2月至6月期間一直受薪,說法自相矛盾。更何況如歐不滿意紀律聆訊裁決,大可就裁決提出上訴,法庭不應接納其司法覆核申請。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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