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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區旗及區徽條例》修訂草案,建議將《區旗及區徽條例》與經修訂的《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國歌條例》保持一致。當局建議多項保護區旗區徽條文,包括使用、收回處置及擴大禁止使用的範圍,使條文明確涵蓋現實生活及網絡世界中的侮辱行為。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區旗及區徽條例》修訂草案。資料圖片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區旗及區徽條例》修訂草案。資料圖片
政府建議將《區旗及區徽條例》與經修訂的《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國歌條例》適度保持一致。資料圖片
政府建議將《區旗及區徽條例》與經修訂的《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國歌條例》適度保持一致。資料圖片
草案包括修訂使用、收回處置及擴大禁止使用的範圍。資料圖片
草案包括修訂使用、收回處置及擴大禁止使用的範圍。資料圖片
政府亦建議擴大禁止使用區旗、區徽於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中。資料圖片
政府亦建議擴大禁止使用區旗、區徽於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中。資料圖片
政府建議有關條文明確地涵蓋現實生活及網絡世界中的侮辱行為。資料圖片
政府建議有關條文明確地涵蓋現實生活及網絡世界中的侮辱行為。資料圖片

區旗區徽用於喪事須先獲特首批准

根據當局提出的修訂草案,增設不得倒掛、倒插區旗;不得倒掛區徽,以及以任何有損區旗或區徽尊嚴的方式展示或使用區旗或區徽;不得隨意丟棄區旗或區徽;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或區徽,須按行政長官規定的方式收回或處置;及活動主辦方須在活動結束後,按行政長官規定的方式收回或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區旗或區徽等一系列規定。

而有關收回及處置區旗和區徽的規定,將沿用現行機制,即特區政府在現行十八區設置的指定回收點,收集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及國徽,同時收集情況相似的區旗及區徽,由當局定期統一處置,以確保恰當收回及處置區旗及區徽。

政府亦建議擴大禁止使用區旗、區徽於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中。此外,如非獲得行政長官事先批准,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喪事活動。

另外,草案修訂明確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區旗、區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或意圖侮辱區旗或區徽而故意發布侮辱區旗或區徽的情況。政府建議加強對區旗及區徽的保護,使有關罪行的條文明確地涵蓋現實生活及網絡世界中的侮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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